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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傑:面對“勾兌豆漿” 如何有效維權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5日 14: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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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肯德基“豆漿門”事件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中國肯德基承認,除北京地區以外,肯德基的醇豆漿均是由豆漿粉調製而成。然而,肯德基的“豆漿門”尚未平息,事件又升級擴大,永和、真功夫等知名快餐企業又牽扯進來,均承認所售豆漿為豆漿粉調製而成。(8月4日《北京晨報》)

  知名快餐店價格昂貴的豆漿竟由豆漿粉沖泡而成,讓不少消費者感到憤怒,他們認為,這麼貴的豆漿,應該是現磨的,現在説是沖泡的,感覺受到了欺騙。那麼,該如何看待勾兌豆漿,消費者又如何維權呢?

  豆漿是中國的傳統食品,至今已有1900多年的歷史。對於豆漿是什麼,應當怎麼製作,悠久的歷史已經賦予它約定俗成的概念和內容,這不僅在國人頭腦中根深蒂固,而且也收錄進權威詞典。《現代漢語詞典》(第5版)對“豆漿”的解釋是:食品,黃豆泡透磨成的漿,加水去渣煮開而成。也叫豆腐漿或豆乳。(332頁)這説明豆漿主要是黃豆浸泡磨碎製成,它的直接原料是大豆而不是大豆的加工品,這已是婦孺皆知的日常生活常識,否則要麼不能稱為豆漿,要麼須特別説明不同工藝,給“豆漿”加定語,以滿足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我們注意到,肯德基在推出“醇豆漿”時的宣傳中曾稱“特別精選東北優質大豆”,這是明顯的虛假宣傳,嚴格來講應該是“特別精選東北優質大豆粉”。這如同泡製咖啡時,只能説選用某某優質咖啡,而不能説選用某某優質咖啡豆一樣。肯德基等知名快餐店利用國人的普遍誤解而偷換概念和內容,有商業欺詐的嫌疑。

  從法律上講,肯德基的“醇豆漿”商業廣告不僅有商品名稱,而且標明了商品價格,已符合要約的規定,應當視為要約。消費者進店付款購買後,雙方即形成事實上的合同關係,而且“醇豆漿”這種商品的名稱、成分、數量、價格都是由肯德基單方決定,消費者沒有討價還價餘地,因而它也是一份格式合同。

  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很顯然,對“醇豆漿”應該怎麼製作發生爭議時,應當按照社會公眾和絕大多數消費者的理解即“通常理解”予以解釋。“醇豆漿”沒有以大豆為直接原料,採用浸泡磨碎煮開等工藝製成,也沒有在廣告或店面予以公示,這是利用了消費者的誤解。

  既然如此,消費者維權就是順理成章的。然而,就目前的相關法律制度而言,消費者要有效維權卻是不易。首先是消費證據的問題。毋庸置疑,受害消費者數量是龐大的,應當説有多大的銷量,就有多少個消費者受欺詐。但事實上,許多消費者日常用餐一般是不保留發票或小票的。沒有證據證明你消費過勾兌豆漿,就無法獲得賠償,甚至連立案都很難。同時,目前也沒有公益訴訟,不可能有一個部門或者團體代替投訴無門的廣大消費者進行訴訟,向商家討回公道。

  其次是豆漿法律標準問題。雖然從理論上可以得出用豆漿粉沖泡而成的豆漿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豆漿,但那只是法理推論。目前豆漿並沒有國標,只有部分地方標準對純豆漿、調製豆漿有區分。例如,2006年深圳質監局,規定蛋白質濃度大於或等於2.5%才能叫豆漿,低於這個數值並大於或等於2%才能算得上調製豆漿。餐飲人士表示,如果蛋白質低於2%,只能算是“豆漿飲料”。如果依據這個標準,用豆漿粉勾兌的豆漿不僅不是豆漿,而且也不能叫“調製豆漿”。  (李克傑)

責任編輯: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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