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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達林:司法反腐重在用刑嚴密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1日 08: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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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強調對貪官從嚴懲治的同時,我們更需關注刑罰適用的嚴密度。人們對刑罰的恐懼很大程度上並非來自刑罰的嚴酷性,而是來自刑罰的必定性,這種必定性應體現為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杭州原副市長許邁永和蘇州原副市長姜人傑伏法的當天,最高法通報審理職務犯罪案件的有關情況,稱正在制定相關司法解釋,以規範職務犯罪案件緩免刑適用。同時,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的職務犯罪,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堅決判處死刑,決不手軟。這意味著,今後司法反貪將邁入更加嚴格而規範化的軌道。

  來自最高法的數據顯示,與2008年相比,2010年職務犯罪案件上升了7.2%。更不容樂觀的是,近些年職務犯罪呈現出數額增大、窩案串案增多、作案手段隱蔽等趨勢,這給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提出了嚴峻挑戰,同時也對司法查辦和懲處腐敗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在這樣的背景下,最高法回應社會期待,將制定瀆職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為加大對相關犯罪的懲處力度提供法律依據。我的理解,這是司法從嚴懲治職務犯罪的一大信號。

  從這些年司法機關審判的職務犯罪案件看,確實存在適用緩免刑較多的情況。例如在實際執行中,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良好的制度安排,由於操作的封閉性和法律監管失效出現了一些問題,坊間甚至出現了“緩刑等於不服刑”“假釋等於提前釋放”“保外就醫等於玩貓膩放人”“暫予監外執行等於自由”説法,引發了對於貪官緩免刑適用率高的質疑。

  治國重在治官,治官務必從嚴。這種嚴,體現在司法領域,就是必須保持對職務犯罪的嚴厲懲治,還需強調的是刑罰適用的嚴密度。

  人們對刑罰的恐懼很大程度上並非來自刑罰的嚴酷性,而是來自刑罰的必定性,這種必定性應體現為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意大利著名刑法鼻祖貝卡利亞早有言:對於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即使刑罰是有節制的,它的確定性也比聯絡著一絲不受刑罰的希望所造成的恐懼更加令人印象深刻。這告訴我們,對於職務犯罪的懲治和預防,雖然嚴格適用死刑能起到震懾作用,但根本上還需要強化刑罰適用的必定性。只有讓官員認識到違法必究的真諦,確立起嚴密無疏漏的刑事執法常態化機制,才能有效杜絕僥倖心理,真正預防職務犯罪。

 

責任編輯:田智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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