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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時評:渤海漏油事件真相與處罰仍需“深究”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6日 16: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復興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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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豐慧

      在溢油事故1個月後,國家海洋局在北京召開蓬萊19-3油田漏油事故通報會,中國海監第二支隊政委何建苗表示,此次溢油事故涉嫌違反海洋環境保護法第50條,最高處罰是20萬,引來發佈會現場一片嘆息:“太輕了”。

      對渤海漏油事件最少有三個問題需要“深究”:罰款20萬元到底輕不輕?依據在哪?問題出在哪?中海油到底應不應該被追究責任?為何時過一個月後才公開?包括國家海洋局等是否有失職之責?

      本次事故已形成劣四類海水面積840平方公里,而這個區域的水質在溢油前是一類。根據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一、二類水經過簡易凈化處理就可以飲用,四類水質只適用於一般工業保護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840平方公里海面由簡單處理就可以飲用變為人體皮膚都不能直接接觸,足以看出對海洋生物危害之大,此類水質生存下的海類動植物已經不能食用。然而,污染如此嚴重卻僅僅罰款20萬元,説是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已經是最高罰款。筆者隨之查閱了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及輸油過程中,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發生。第八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看似海洋環境保護法確實規定了最高罰款為20萬元,但第九十條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産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沒有提出具體賠償最高限額。污染850平方公里海面,使海水由一類變為四類,完全能夠對號入座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之規定。應該對肇事者進行20萬元罰款的同時,及時提高鉅額賠償要求。而不是擇其輕、避其重,放肇事者一碼,引起社會公眾巨大質疑。當然,我們注意到,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司長李曉明已經表示,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家海洋局代表國家可向責任方提出生態賠償,賠償具體金額還要測算和評估。我國都有相關計算的標準和方法,有可能是一個天文數字。我們期待這個“天文數字”的賠償儘快“橫空出世”。

      渤海漏油事件中海油絕對脫不了干系,只追究美國康菲石油公司責任是不能服眾的。因為,蓬萊19-3油田位於渤海灣,由中海油與美國康菲石油合作開發,中海油有51%權益。現在的理由是作業者是美國康菲石油,所以只追究作業者的責任。這裡面看對“作業者”是如何理解的。蓬萊19-3油田實際上是由中海油和美國康菲石油共同成立合夥經濟體開發的,而中海油又佔51%的權益控股權。“作業者”應該是兩家合夥的這個經濟體,作為控股者的中海油絕對應該被追責。同時,中海油與美國康菲公司簽訂的石油合同是否存在其他“貓膩”,都需要透明公開,都需要深究。

      這麼大的漏油污染事件時過一個月在微博等媒體率先披露,眼看著瞞不下去後才迫於壓力向公眾公開,一起如此嚴重的海上漏油事故竟然被瞞報長達一個月之久,請問:康菲公司和中海油把中國法律、公眾知情權、人民福祉當做了什麼?對於這樣嚴重的公共事件,公眾有權力第一時間獲知真相,社會輿論、公眾輿論、各類媒體輿論都有權力全方位監督肇事者的處置行為和處罰賠償結果。應該依法追究中海油、美國康菲公司乃至海洋環境管理部門的瞞報責任。

責任編輯:田智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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