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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濤:藥家鑫判死,身負兩命的李昌奎緣何免死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4日 08: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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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5月16日,雲南省巧家縣茂租鄉鸚哥村19歲少女王家飛與3歲的弟弟王家紅被村民李昌奎殘忍殺害。後李昌奎有自首情節。2010年7月15日雲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數罪並罰判處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1年3月4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則以“有自首情節”為由,終審判處李昌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本報今日A14版)。

  藥家鑫案中,有一個説法:中國只要還有死刑存在,藥家鑫就該享受此待遇。在本案中,把“藥家鑫”三字換為李昌奎似乎更為正確。一審判決中雲南昭通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理由是恰當的:李的行為“手段特別兇殘、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其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嚴懲。雖李昌奎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什麼叫“罪行極其嚴重”足夠學者寫上等身著作,但對於民眾來講,無須多講大道理,僅看“王家飛在遭到李昌奎的強暴後被其使用鋤頭敲打致死,並隨後被拖至內屋,懵然不懂年僅三歲的王家紅被李昌奎倒提摔死,並隨後將姐弟二人用繩子把脖子勒緊”的情節就知道,如果這麼嚴重的殺害了兩條生命的罪犯不判處死刑,那麼,法院許多死刑判決都可以改判,特別是藥家鑫更是要在黃泉路上申冤了。

  雖説藥家鑫殺害張妙是兇殘的,但畢竟是交通肇事後臨時起意。然而,李昌奎為了小小糾紛而殘忍地殺害王家飛姐弟更顯出嗜血與人性的淪喪。當然,法院還説了,李昌奎還具有“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的情節,要説認罪、悔罪態度好與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當然這樣的情節其實是沒有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認可,而藥家鑫也是有認罪、悔過的態度,並且也願意積極賠償損失,只不過,被害人不願與他和解而已。某種程度上講,李昌奎的認罪與積極賠償損失還不如藥家鑫。

  要説兩案差異的,唯一可能就體現在輿論的關注度不同。藥家鑫案的被害人有一個擅長影響輿論的代理人張顯,藥家鑫案在審判前就受到輿論的分外關注,而李昌奎案在審判前則沒有引發輿論的關注,更沒有一個張顯幫助他們爭取輿論。但如果僅僅是由於輿論關注不同,讓罪性更嚴重的李昌奎免死,則不啻於是中國司法的深刻悲哀。

  司法只有在輿論關注時和輿論並不關注時,都能同樣適用一個準繩,才能做到司法公正,贏得司法公信。我希望,最高法院應當關注李昌奎案,檢察機關也應當就此案進行抗訴,還被害人家屬一個公道!

  (江西 楊濤)

責任編輯:田智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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