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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給賣官鬻爵者一個徹底警示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1日 10: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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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擔任茂名市茂港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局長等要職的楊強,被帶走接受調查,隨後進入司法程序。收受賄賂、賣官鬻爵、徇私枉法、為涉黑性質的39家地下賭場提供庇護,帶領轄區公安系統幹警當賭場“保護傘”……2010年9月,共涉及50多人的楊強案,成為省紀委向媒體公佈的、2007年以來全省紀檢監察機關查辦的12件“重點案件”之一。經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楊強犯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近日,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楊強的《判決書》本身,清晰地呈現出當地在楊強的“保護傘”下完全畸形的政治生態。

  楊強5年斂財345萬元,8處房産逾千萬元,投資、借貸收益500余萬元。從其所收賄款來看,大多來自轄內各派出所的幹警,同一職位所送賄款大致相同,如派出所指導員或副所長,一般都是賄送8萬元左右,交情好的三五萬元也能“成交”。派出所所長的“價碼”相對就更高點,平均達到15萬元左右。自2008年機構改革,茂港分局的基層幹部指標幾乎都攥在楊強手中。任免不看人品和能力,花錢買官在當地幾乎成了半公開的秘密,所有的國家公職職位就像是楊強自家店舖裏的雜貨,想怎麼賣就怎麼賣,想賣給誰就賣給誰。

  而那些花了大價錢買官的幹警們當然也是要算清楚賬的,有個投入産出比的問題,買官之後大多是斂財和犯罪。比如,李國恩向楊強行賄6萬元,利用職務之便,僅賭場保護費就收回18.7萬元。還有比這更好做的生意嗎?賣官者出賣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中飽私囊,買官者官位到手,必然會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時間內撈回“投資”,不擇手段地瘋狂斂財。一旦公職人員的任用被玩弄為一盤生意,所有的合理邏輯自然完全改寫了。幹警除了收保護費、贊助費、私設小錢櫃,更堂而皇之地充當賭場、黑社會的“保護傘”。這些本應“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公安幹警,卻站在了正義的對立面張牙舞爪,甚至裹挾正義之名做著違法勾當,人們又怎能期盼他們去保一方安寧?

  賣官鬻爵的醜惡行徑,歷朝歷代都存在,“一任清知府,十萬雪花銀”,“因官致富”也一語道出某些人將政治權力轉化為經濟財富的本質。歷史證明,大量買官賣官者充斥官場,必然産生一批貪官、贓官、庸官、糊塗官、酒肉官。所以,我們必須盡最大的努力、下最大的決心將這些醜惡行徑的苗頭狠狠打壓下去,給後來者或繼任者,乃至仍在“賣官”的官員一個警示———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毫無疑問,官僚體制給賣官者提供了營私舞弊的空間和可能。儘管我們對官員的選拔、考核、升遷都有明確的規定,但由於體制不完善等問題,往往選官標準不一,選拔缺乏透明度,決策取決於長官意志,操作過程缺乏有效的監督“致富”靠賣官鬻爵,説明我們在選人用人制度上,尤其是在監督環節還必須加以整治和完善。理論上説,領導手中的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一切權力理應受到人民的監督。儘管有黨內監督條例、紀律處分條例等黨紀國法,以及眾多監督機構和群眾在直接或間接地約束和監督著官員手中的權力,但實際上,這些權力在某些領域幾乎得不到應有的監督和約束。杜絕買官賣官,除了要靠這種重大案件給予官員的警示作用,更要切實完善官員選拔標準與任用制度,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真正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這會比任何“警告”和“反面教材”的阻嚇力量來得更加強大,更加徹底。(南方日報評論員)

責任編輯: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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