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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國安:地方豈能隨意“發明”問責方式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6日 13: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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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5日,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通報瀘西縣“1118”案件調查處理情況,對包括5名縣處級幹部在內的20名幹部進行了問責處理(今日本報A18版)。

    這一起引爆和槍擊案中,爆炸造成2人當場死亡,48人不同程度受傷,槍擊造成2人當場死亡,5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惡性刑事案件。

    看看處理情況:對時任瀘西縣公安局黨委委員、政委的段永林及分管煤炭工業管理局和國土局的瀘西縣副縣長王洪偉給予“免職”問責,對時任瀘西縣副縣長、公安局局長的呂慶偉給予“調整工作崗位”的問責,對時任瀘西縣委書記的黃兆坤給予“通報批評”問責,對瀘西縣縣長張智俊給予“通報批評”問責。

    我們不清楚這些官員應該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我們無法判斷現在的問責是否適當。但是,我們卻發現,一些問責方式是不符合中央規定的。例如,對時任瀘西縣副縣長、公安局局長的呂慶偉給予“調整工作崗位”的問責,對時任瀘西縣委書記的黃兆坤給予“通報批評”問責,對瀘西縣縣長張智俊給予“通報批評”問責。請紅河州紀委向我們解釋一下,“調整工作崗位”和“通報批評”的問責,有什麼依據?

    根據中央《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難道中央規定的5種問責形式都不適用,因此需要拋棄中央的規定,自己再“發明”出新的問責種類?而且,即使我們不參照中央的問責規定,就是回到《紀律處分條例》,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也只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方式,或者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處分的種類也是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從哪冒出了“調整工作崗位”和“通報批評”的問責方式?

    如果“調整工作崗位”而不降級,那就沒有任何意義上的處分性質;何況,如果現在新調整的崗位就是處分的話,也是對原來這個崗位上工作的同志的歧視。而“通報批評”也不是實質性的處分。發明這兩個問責方式,就是把問責虛無化,同時問責也成了糊弄老百姓的手段。

    一個地方發生兩股黑惡勢力火拼,造成9人死亡,數十人受傷,公安局長居然只是“調整工作崗位”,看來真的是坐上了“鐵交椅”,還要死多少人才能動搖他們的官位?

(江蘇 殷國安)

責任編輯: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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