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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莫讓拆遷糾紛落入叢林規則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3日 08: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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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法制日報》報道,湖南嶽陽市規劃、城管等部門聯合到一違章建築處執法拆違時,遭到當地泰和集團30多名頭戴鋼盔、身著防彈背心、手持盾牌和防暴警棍的“私家武裝”的暴力抗法。雙方對峙近兩個小時後,聯合執法的公權部門無功而返。

  究竟是公權力違法拆遷,還是私權暴力抗法,自有裁判機關依據法律綜合證據來認定。從這一個案來看,它的象徵意味更在於,以往強弱分明的拆遷糾紛,變成了強強對抗。如果司法再不能有效介入拆遷糾紛,強強對抗的日益增多就將成為必然。

  司法于定分止爭上的價值還在於它能化“鬥拳”為“鬥嘴”,以外在的、權威的、公正的裁判力量來消弭衝突雙方的糾紛。這一糾紛解決模式的有效,首在杜絕選擇性司法,使行為人對行為後果有較確定的預期。

  在拆遷糾紛上,當事人對其行為還很難形成確定的預期。那些在徵收協議還未達成的情況下,就衝進被拆遷人房屋進行拆除的行為,只有極少數個案進入了刑事司法領域。綜合重慶、湖北、安徽等地的同類個案,非法的暴力拆遷通常涉嫌兩個罪名:故意毀壞財物罪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只是,這兩個罪名很難在暴力拆遷糾紛中被啟用。為何查“醉駕”轟轟烈烈,查“故意毀壞財物”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卻如此冷清?

  從刑法上看,這兩個罪名均比“醉駕”行為觸犯的“危險駕駛罪”要重。我們對於近段時間以來各地打擊“醉駕”表示認可,更為因“醉駕入罪”而帶來的“不勸酒新風”感到慶倖。之所以越來越多的飯局上,大家都願意選擇不再勸酒,這是由於確定性的刑法給當事人帶來了守法的預期。而無確定性可言的“故意毀壞財物罪”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事實上已失去了它的預防和指引功能——或者司法實踐本身還起到了相反的指引功能。哪怕是非法暴力強拆,也沒事。這樣的現實下,暴力拆遷如何能經由幾紙通知或輿論的幾聲痛斥就終止?

  違章建築的存在也是一樣的道理。違建與別的違法不同,它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公開進行的。若發現違建就及時制止並處置,也就不會有後來的強拆。非得“把豬養肥了再殺”,于雙方來言,都是一個負擔。當違建在長時間內被默認、被縱容,事實糾紛的暴力化也就埋下了種子。

  護衛隊反拆遷,這在當下還屬罕見。只是,互聯網的傳播速度會很快使這一抗拆方法普及化。當以暴制暴的糾紛解決方式日常化了,“叢林規則”也將獲得它更多的粉絲。

  如果要糾正這極不正常的拆遷(拆建)糾紛,辦法其實很簡單:像查酒駕一樣查處違法暴力拆遷和違法暴力抗拆。只有當違法者普遍能受到懲罰,我們才會重回由法律所指引的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