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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稀銀:“因公喝酒”的醉駕該罪加一等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6日 13: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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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丹棱縣一副局長宿仁訓酒後駕公車被查獲,其所駕車輛為公務車。丹棱公檢法召開多次碰頭會,認定宿仁訓是因公喝酒暫按“酒駕”處以罰款1900元、暫扣駕照6個月的行政處罰。經媒體報道後,上級交警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稱其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移送檢方公訴(5月25日《華西都市報》)。

  這個案件的主人公差一點就被“因公喝酒”而輕易逃脫了應有的處罰與打擊。更為匪夷所思的是丹棱縣公檢法為此召開了“多次碰頭會”。結果,“因公喝酒”成了免罪金牌了。我不客氣地揣測,“因公喝酒”讓公檢法“公而忘私”,一是因為副局長身份,二是想為自己以後醉駕留條後路吧!

  因公喝酒不但不能成為違法官員的護身符,相反還該罪加一等。其一,官員是社會風氣的風向標,理應模範&&遵守法律法規,如果違反了還應該比正常的群眾處罰重一些;其次,官員應該是厲行節約、不亂花納稅人錢的典範。因公就可以大吃大喝嗎?因公就可以醉駕公車危險上路嗎?如果因公就可以喝酒,就可以醉駕公車,那豈不是在縱然和鼓勵違法亂紀,公然對抗法律?

  最後要強調的是,我説的罪加一等是指在法律的自由裁量權範圍內的加重處罰,而不是説要超出法律的框架,那樣同樣會傷害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