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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達林:死刑觀折射社會法治文明程度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6日 07: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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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藥家鑫案二審剛作出維持死刑判決時,最高院發佈了一份2010年度工作報告,其中“將統一死刑適用標準”,“儘量依法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等觀點,立即引起輿論的高度關注。

  作為民眾獲知全國司法現狀的“晴雨錶”,最高院發佈年度工作報告,不僅具有司法公開的意義,同時也能傳遞出一些好的法治理念。仔細觀察這份工作報告,裏面關於死刑的內容其實只佔很小的篇幅,但是卻激發出輿論如此熱切的關注,背後實乃與許多人對死刑適用的誤讀有關。

  由此,聯絡到一個歷久彌新的法治話題:我們這個社會究竟需要什麼樣的死刑觀?在現行法律體制下,其罪當誅乃是合乎法治邏輯的結果。只是這樣的死刑,值得我們歡呼雀躍嗎?在同態復仇、因果報應和震懾犯罪等等考究的背後,難道不該為我們自己留出些許寬恕之心?

  死刑存廢向來是個火藥味很濃的話題,但人類法治文明無疑是朝著減少和廢除死刑的方向前行。無數功利性的考慮,都無法回應對死刑的類似質問:既然任何人都無權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國家又有何理由去安排一個“公共劊子手”呢?中國雖然不能短期內廢除死刑,但也一直向著減少死刑、限制死刑的道路前進。從2007年7月1日起最高院收回死刑復核權,到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項經濟犯罪的死刑,從“慎殺”、“少殺”、“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的刑法理念,到堅持死刑二審全部開庭審理的程序規則,每一步努力無不烙印著法治文明進步的足跡。

  然而,在國民的心理層面,對待死刑依然尚未脫離“殺人者償命”的傳統觀念,甚至連一些法律人士都表現出同樣的報應型死刑觀。在他們看來,對“罪大惡極”的罪犯寬恕就是對犯罪的寬恕,只有用死刑才能起到震懾犯罪的作用。問題是,如果嚴格遵從復仇與震懾的邏輯,如果我們的心理歸復是建立在非死不可的基礎上,那又會塑造出怎樣的社會心理?

  可見,死刑觀其實反映一個社會的法治文明程度,也檢驗著公民群體的社會心理結構。在法治文明的傳播上,最高法院無疑具有其他國家機關無可比擬的責任,如何改變深藏于國民心底的傳統報應刑罰觀,如何引導公眾樹立文明、寬宥的死刑態度,如何塑造更健康、理性的社會心態,需要最高法不斷地努力與進步,也需要我們每個人的點滴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