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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武俊:溺死腦癱兒的母親值得同情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8日 10: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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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一起由母親親手溺死腦癱雙胞胎的人倫悲劇,也是一起典型的民意援助案件。據《南方日報》5月17日報道,母親溺殺雙胞胎腦癱兒,上千村民簽名求法官輕判,網友希望法官輕判。

  韓群鳳是東莞一對雙胞胎腦癱兒的母親。去年11月,在耐心撫養雙胞胎腦癱兒13年後,她最終崩潰,在自家浴缸溺斃兩個兒子後,自殺未遂……

  從法理上講,悲情母親韓群鳳溺殺雙胞胎腦癱兒的行為應當屬於故意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從法律上講,腦癱兒和正常人一樣擁有法律保障的生命權,任何人都無權剝奪,包括腦癱兒父母在內的任何人都沒有剝奪其生命的權利,任何剝奪腦癱兒生命的行為都是觸犯法律的犯罪行為。同時,因韓群鳳悉心撫養照顧腦癱兒13年,盡到了一個母親的責任,她的殺子行為是出於絕望的極端之舉。與其他故意殺人案件相比,韓群鳳的主觀惡意性不大,社會危害程度較小,應該具有減輕或從輕的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從情理上講,悲情母親韓群鳳溺子之舉實屬絕望之中的無奈,對於她、對於腦癱的孩子來説可能都是一種解脫。韓群鳳無微不至撫養照顧腦癱兒13年,也算盡到了一個母親的責任。在腦癱兒幾乎很難被治愈和長大後生活依然難以自理的殘酷現實下,可以理解韓群鳳的行為是何等絕望。對於腦癱兒的家長,要真正做到“不拋棄、不放棄”,需要抱何等的勇氣和堅持,需要付出常人難以想象的艱辛和代價。因此,悲情母親韓群鳳是值得同情、原諒的。對於這樣一位深陷絕望和無助的悲情母親,上千村民簽名求法官輕判,上萬網友跟帖留言希望法官輕判,也就不足為怪了。

  法不容情。法律是一種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剛性行為規範,具有規範全體社會成員行為的普遍約束力。公平正義是法律的靈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殊公民。法不容情就是要捍衛法律的公平正義屬性。法律是法律,情理是情理,二者均不具有可替代性。該法律管的就應當由法律來管,不允許情大於法。在涉及法律公正的原則問題上,法與情是水火不容的,具體表現在司法環節尤其要強調杜絕人情案,避免託人情、走後門等因素對公正司法的負面影響。

  法也融情。剛柔相濟是法律的品格,法律既有鐵面無私的剛性一面,也有關懷弱勢群體、考慮民意民情、講求社會效果等人文精神的一面。法治社會也是倫理道德社會,法治社會並不絕對排斥人情。法官不是機械適用法律的機器人,法律是無情的,而從事司法的人是有血有肉有情感的。在具體的法律適用問題上,法與情並不是水火不容而是水火可以交融的。法官判案,某種情況下應該充分考慮民意,充分考慮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而不是機械地執行法律條文。法官對待典型的民意援助案件,關鍵是要在法理與情理之間把握好平衡點,該向情理上適當傾斜的就傾斜,該堅持法律原則的就決不妥協退步。

  司法實踐中不乏融情的判例。“許霆案”當事人許霆由無期徒刑被改判為5年有期徒刑,很大程度上是法院充分考慮了民意。“孫偉銘案”當事人孫偉銘由死刑改判無期,既與他本人“有真誠悔過表現”有關,也不能不説是他父親孫林以罹患癌症晚期之身多方奔走,賣房賣車籌款賠償替兒贖罪行為打動了受害者家屬、公眾乃至法官的結果。

  有一句古老的法諺雲:“法乃善良公正之術”。誠哉斯言,法不容情,法也融情,對於韓群鳳這樣的母親,對於這種典型的民意援助案件,我以為,法官也不妨懷有一顆善解人情的慈悲心。(劉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