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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社論:10萬懸賞,安慶警方確實領不得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1日 07: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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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聞晨報》報道,通緝犯劉宏2009年11月越獄後,湖南警方曾懸賞10萬元進行全國通緝。安慶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刑警大隊在去年11月成功抓獲了劉宏,至今卻沒有拿到懸賞。前不久,安慶宜秀警方一名辦案民警發表的一篇博文打破了平靜。該民警在博文中直指懸賞單位“平靜得像個玩過家家的孩子”。

  從記者的調查情況看,懸賞單位未必有“過家家”的感覺。湖南省公安廳宣傳處和湖南省監獄局給出的回應稱:不是不兌現,只是還未確認由哪個部門兌現。這宗“懸賞疑案”的兌現部門大致牽連到了湖南省公安廳、湖南省司法廳、湖南省監獄管理局以及常德德山監獄。

  在正常情況下,“未確認由哪個部門兌現”其實不能成為不付懸賞的理由。既然懸賞通緝令的落款單位是湖南省公安廳,懸賞的落實自然也應找它。若湖南省公安廳對哪個部門兌現有疑義,可以在履約之後再行追索。若將此案看作是一般的懸賞合同糾紛,索賞者還可以依據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釋中的相關規定,訴諸司法途徑。

  但該事件的特殊之處在於,想領取懸賞的是刑警大隊,如網民所關心的問題:警察能不能領取警方的懸賞?

  通常認為,警方的懸紅對象,是知悉犯罪線索的不特定公民。而警察本負有追捕逃犯的職責,沒有懸賞也應履行抓捕義務。今天是安慶警方抓獲了湖南的通緝犯,明天湖南警方也可能抓獲安慶的通緝犯。要是相互賞來賞去,非但不能激發警方追逃的熱忱,還會使警方的異地協作陷入“無利不起早”的困局。其他未設懸賞的通緝為避免不被異地警方冷落或消極對待,也不得不效倣發出花紅。

  有人為此辯解稱:湖南方面的懸賞通緝約定不明,也沒有限制對象,因此,任何提供犯罪線索或抓獲罪犯的人,都有權領取懸賞。這一辯解忽略了警察職責的公共服務性質。由國家財政負擔的警察部門不應領取警察同行的通緝懸賞,應是不言而喻的。

  不妨來看一個境外的例證。2007年8月7日,巴西聯邦警察在聖保羅抓住了美國緝毒署懸賞500萬美元捉拿的大毒販阿巴迪亞。當時傳聞巴西警方欲領取這筆鉅額懸賞,但巴西聯邦警察局馬上回應稱,打擊販毒和洗錢是憲法賦予聯邦警察的職責,警察不能抱著領取賞金的期待去工作。

  中國警察部門的經費由政府預算列支。異地警方在抓捕上的協作不能用我付出了多少資源、你又得了多少便宜來權衡。強調警察無權領取緝拿罪犯的懸賞,與表彰和獎勵一些在抓捕行動中成績顯著的民警也並不衝突。抓捕了要犯本身就是當地警方的“政績”,公安系統和地方政府理應將這一成績計入民警的考評體系,並作為立功授獎的基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