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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時評:死刑難以終結“夏俊峰案”的重演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0日 15: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復興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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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左山

      近日,瀋陽小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終審宣判。法院終審時維持了一審判決,判處夏俊峰死刑。夏俊峰的辯護律師則認為,“故意殺人”的罪名不應成立,夏俊峰應為正當防衛。

      無論從哪種角度來説,頻繁上演的城管與小販的激烈衝突都是悲劇,社會輿論往往希望在不忍卒讀的情節之中,能夠發現讓結局稍微圓滿些的細節,正因為如此,分析案情、為夏俊峰鳴冤成為網民中間絕對主流的態度。在政府公信不足、司法權威堪憂的當下,這種善良目的與行為也就成為輿論監督司法一種表現。然而,與司法機關相比,由於在案件信息上的不對稱,與其只是關注正當防衛的有無,不如從法的作用來看待。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可能是中國人最樸素的法律作用觀,對於夏俊峰案來説,受害的城管家人和其他城市管理者估計也認為應當如此,否則的話,生命都不能自保了,城管工作該如何繼續開展?這裡的理解或許從法律文本上來看,是沒錯的。但是這種作用僅僅是法的規範作用,所謂規範作用就是法律自身表現出來的、對人們的行為或社會關係的可能影響,規範作用通過具體的立法、執法、司法等活動,告訴社會行為主體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哪些做了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而對於整個社會而言,規範作用僅僅是手段、是過程,其最終目的,是為了實現法的社會作用,社會作用更多地體現在對人類社會存在發展等所起到的基礎作用上。就刑法以及城市管理法規而言,保護他人生命安全與維護市場管理秩序都是法律的規範作用,最終都是為了實現社會的發展進步、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康。

      進一步來説,暫時拋開其他情節,夏俊峰的行為的確是持刀致他人死亡,面對兩名城管的的逝去,受到影響的不僅是他們各自的家庭,還有其他城市管理者在此之後的工作態度。夏俊峰的死刑或許可以讓城管們得到安慰,這從規範作用上來説是達到了目標,但是卻未必有利於整個法的社會作用的發揮,因為,夏俊峰案並非一個簡簡單單的故意殺人案,其背後凝結了很多轉型期的社會之弊。其中之一就是我國目前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弊端,既有體制不健全、機制不順的問題,也有一些地方城管執法方式簡單粗暴的問題,從更廣的層面來看,也與一個城市發展的理念、規劃以及社會保障建設等等諸多問題相連,這些問題的存在不但造就了很多城管與小販的衝突悲劇,更使得法的社會作用無法有效發揮。反過來,也使法的規範作用弱化,比如即使有了幾年前殺死北京城管的小販崔英傑的事例,可是夏俊峰案還是出現了。這也就可以解釋為什麼在諸多類似案件中,作為弱勢群體的小販即使手持血刃,卻還廣受同情。

      誠然,社會發展之弊既不是夏俊峰能承擔的,也不是司法機關可以解決的,在法律的框架內,依照法律事實進行裁決,是司法機關唯一能做的。只是希望這種裁決能夠經得起考驗,只是希望不論是城管工作者,還是司法工作者,抑或是有關地方之政府都必須認識到,發展的問題如果沒有用發展的手段解決好,死刑難以終結"夏俊峰案"的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