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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社論:奴工案為何輕判,又為何頻發?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2日 09: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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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年底,媒體曝光了新疆托克遜縣的佳爾思綠色建材化工廠非法奴役智障“包身工”案。之後,四川渠縣曾令權販賣奴工的事,也被曝光。至此,一條黑色産業鏈,大白于天下。

  4月30日,托克遜縣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該化工廠負責人李興林、李雲華犯有強迫職工勞動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數罪並罰,李興林獲刑四年零六個月;李雲華獲刑兩年,緩刑三年。

  這個有罪的判決,卻沒帶來正義實現的應有喜悅。

  李興林、李雲華二人以限制人身自由、恐嚇毆打等手段,先後強迫18個智障工人進行高強度勞動,讓他們與狗同食一鍋面,在粉塵環境中生産卻不配口罩,動輒對工人進行鞭打、虐待……可謂罪行纍纍,然而,本案中的李雲華僅獲緩刑。依刑法,緩刑僅適用於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那麼,李雲華有何悔罪表現,是做出積極賠償嗎?情節又輕在何處?這有待法院進一步公開判決依據。

  至於李興林僅獲刑四年半,這個判決也從另一個方面説明當下奴役智障人士的法律責任輕到何等程度,這背後是立法的滯後、執法的懈怠,導致勞動者、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無法保障。

  首先是相關立法的嚴重滯後。1997年新刑法增加了“強迫職工勞動罪”——“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但當時立法者根本沒有想到如今的奴役智障人士的現象,奴役智障人士哪只能是“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這是赤裸裸地剝奪智障人士的自由,用暴力強迫他們像牲口一樣幹活,嚴重踐踏了人權底線。這與當年該罪的“強迫加班”之類的立法預設,有著本質區別。而“強迫職工勞動罪”的最高刑不過三年,不足以威懾如今蓄養、壓榨智障人士的違法者。

  其次,李興林僅獲四年半“輕刑”,凸顯了當地執法的嚴重漏洞。本案中李興林被判決犯有兩罪,其中的重大責任事故罪指的是:2010年9月,一名智障工人被捲入機器,當場死亡。李興林未通報有關部門,就私自掩埋屍體。

  人們不禁疑問,這個開了四年的血汗工廠中,罪惡僅止于這些嗎?工人們幹活如牛如馬、逃跑就遭毒打,甚至當地很多人家專門砌了圍墻,為的就是看不到老闆用皮鞭抽打工人的場景!

  犯罪者氣焰如此囂張,當地職能部門真的一點都不知情嗎?勞動、質監、安監、稅務、工商等等,從不知道這個廠的存在嗎,任何一個機關主動過問一句,也能讓警方及時解救奴工。這是不能呢,還是不為?如果有官員因為瀆職罪,獲刑超過李興林四年半的刑期,今後還有人敢不作為嗎?更讓人感慨的是,2007年山西黑磚窯事件之後,僅一兩年間,臨汾市被問責免職的一位副區長、一位副縣長就先後復出。我們不免擔心,這次新疆是否會嚴厲問責相關失職官員?

  正是由於當地職能部門的長期不作為,既未及時制止暴行,也沒有對傷害工人的行為取證調查,造成了罪行成了糊塗賬——如果及時執法,老闆、打手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的罪行,能不受到追究嗎?本案的被告人又何止兩李,罪名又何止兩項?

  對李興林、李雲華的“輕判”,給我們留下深思的空間:奴役智障人士,為何法律制裁不力?不嚴厲問責失職官員,何以避免悲劇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