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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振快:個稅的歷史與現實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1日 09: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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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公佈,並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該草案中最受關注的,是將工薪所得起徵點由現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圍繞個稅起徵點,此前已有熱烈的爭議,焦點是免徵額多少才能促進社會公平。

  大部分人認為,現行個稅起徵點過低,工薪階層成納稅主體,這不公平,所以應上調個稅起徵點,不僅應上調到3000元,甚至應上調到5000元乃至8000元。但一些經濟學專業人士則認為,進一步上調個稅起徵點,其結果是高收入者減稅額會比低收入者更多,它只是令少數高收入者獲益,低收入者受益則不大。

  雙方的意見可謂各有道理。看來,個稅起徵點是讓人糾結的問題。個稅自從誕生之日起,就與社會公平相糾纏。

  個人所得稅起源於籌措軍費。世界上最早開徵個人所得稅的是英國,為了籌措對法戰爭的費用於1798年創設,次年開徵,主要是向高收入者徵收。除了徵收個稅,當時英國籌措軍費的主要辦法是發行國債。無論是向高收入者徵收個稅,還是發行國債,都是比向全社會攤派戰爭費用更公平的辦法。但開徵個稅在當時只是臨時舉措,1802年隨著戰爭結束個稅也被廢止。以後時興時廢,到1874年才穩定下來。在最近的二三十年中,英國個稅佔稅收總額40%光景,是第一大稅。

  美國徵收個人所得稅始於南北戰爭期間。1861年,南北戰爭爆發,為了籌集戰爭經費,美國聯邦政府經國會批准對年所得800美元以上的開徵3%的個人所得稅。次年修改。1872年,個稅被廢止。1894年重新開徵,但次年又被廢止。1913年通過的新個人所得稅法,起徵點高,每271個人中只有一人能達到起徵點。1943年調整了稅率,納稅人增加。經1954年和1986年兩次改革,美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已相當完善,其主要特點是實行綜合所得稅制、考慮家庭成員等因素、有很多抵免項目。目前,個人所得稅是美國兩大稅種之一。

  “二戰”以後,各國普遍開徵個人所得稅。

  中國試行個人所得稅始於清末,清政府曾草擬《所得稅章程》,內含個人所得稅內容,不過當時未能實行。民國初期,也曾制定個稅實施細則和徵收辦法,但也未能推行。1936年以後,個稅得以實行。解放初期,曾徵收利息所得稅,1959年停徵。1980年,全國人大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當時起徵點高,為月收入800元,很少有人達到徵收標準,所得稅收入微不足道。

  自1994年稅制改革後,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稅制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個稅在稅收總量中的比重越來越高。1990年,個稅總額僅為21.1億元,1995年升至131.3億元,至2000年達659.6億元,2010年則為4837.2億元。個稅佔稅收總額的比例,在這些年份中也從約0.7%升至約2.2%,至約5.2%,2010年為6.6%。目前,個稅在我國的幾大稅種中,排在國內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進口稅、營業稅、國內消費稅的後面,居第六位。

  個人所得稅在世界上普遍被視為良稅,因為它具有調節個人收入、縮小貧富差距、維持社會公平的功能。但按照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情況,這樣的目標很難達到。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因為有些高收入人群依靠的往往不是合法收入,而是非法收入和灰色收入,這些收入難以納入課稅範疇。相對而言,工薪階層所得有限且透明,應納稅款由單位代扣代繳,故而在個稅起徵點較低的情況下,工薪階層反成納稅主體。

  但是,提高個稅起徵點仍難以實現公平。上調個稅起徵點固然可以讓工薪階層少交稅,但對社會公平的意義不大,因為關鍵不在個稅交得太多,而在其他負擔太重,比如“三險一金”等。在發達國家,國家財政中用於社保、醫療、教育等方面的支出常常佔到約70%,行政經費只佔5%左右,不管國家向納稅人收多少稅,絕大部分還是花在納稅人身上。多交稅可以解除後顧之憂,仍然是公平的。最怕的是多交了稅,卻依然得面對公平缺失的處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