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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吞噬大貨車,該向誰索賠?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30日 11: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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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5日晚,豐台區石榴莊路附近發生路面塌陷,一貨車陷入其中,所幸路人搭救及時,卡車司機陳國勝和其父陳東林順利脫險。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這起事故的善後處理卻是幾多坎坷:因事故受傷送醫的陳東林拿不出五萬元押金,被迫放棄救治;有關部門在未告知陳國勝的情況下,竟擅自將他的卡車用水泥填埋,而這輛車是陳國勝貸款40多萬購買的,車被埋後全家7口人的生活陷入絕境,陳國勝花了四天時間,每天打上百個電話,找遍路政局、交通局、交通委,市政管委會等多部門,沒有得到一個説法。直到他的遭遇在微博上成為熱點後,“搶險指揮部”才與之接洽,表示三五天內給予答覆。

  一輛車40多萬,無疑是筆鉅額的私人財産,這筆財産就這樣悄無聲息地被深埋于地下,沒有一個正式的事前通知,也沒有一個口頭的招呼,更沒有賠償的承諾。有關部門對於公民私有財産處置的隨意性與法治精神遠遠背離。

  面對陳國勝的申訴,多個職能部門推諉回避,仿佛事不關己。但在法律上,陳國勝家人的受傷和財産的損失真的與政府部門無關嗎?實際上,對於公共設施導致的公民人身權和財産權受損,法律早有相關規範。

  《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挂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2003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更明確,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適用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

  因此,要追問的顯然不只是“搶險指揮部”擅自埋車的責任,如果是司機正常行駛,對於其中可能存在的道路管護不力,相關部門也有失職之嫌。須知,路面的塌陷雖可能與地質原因有關,但即便如此,事故恐怕也不可簡單歸納為“自然原因”,在人口密集的城市區域,道路等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護當然是要將“自然原因”考慮在內的。這幾年,北京的路面塌陷事故時有發生,對此,有關部門似乎總在頭痛醫頭,塌一次、填一次,未見排查或監測塌陷隱患等有積極預防措施。要強調的是,對於相關部門是否該擔責,舉證的責任不在公民,而應在行政部門,北京市有關方面理應儘快啟動調查,對路面吞噬大貨車的事故責任進行認定,向社會大眾作出説明。

  政府部門對道路等設施的管理是否負責,對於公民權利和公共安全影響重大,因此無論哪個國家,出現事故政府部門都不能輕易卸責。最經典的案例當屬“夏威夷椰子奪命案”:上個世紀60年代,一名遊客在夏威夷海灘的椰樹下曬太陽,忽然大風吹來,一個熟椰子從樹上落下砸死了遊客,之後的官司中,儘管夏威夷州政府辯護説,已在椰林處豎立了警告牌,警告遊客要小心椰子,但法院認為,州政府已預見到危險,卻沒盡職盡責地積極去清除這個危險,最終,夏威夷州政府被判賠償原告1000萬美元。

  夏威夷的椰子砸死人,不能把責任全部推給“風”,同樣,路面塌陷頻發,也不能把責任全推給“地質原因”。對於受害的陳國勝父子而言,他們不僅有權索要醫療費和卡車,也有權獲得精神傷害賠償。一旦公共設施傷人,鉅額賠償成為慣例,行政部門才會有動力去小心維護公共設施的安全,就如夏威夷州政府賠償1000萬美元之後,夏威夷的椰樹再也見不到椰子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