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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信良:通姦罰款如浸豬籠,都是“私法”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7日 07: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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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村民實行自治,可通過村民會議自主制定村規民約。但有些村規實在雷人,如“未經村兩委許可上訪,扣除糧食補償款1年到10年”“不是處女不分地”等等。近日,廣東連南縣香坪鎮盤石村又曝出一條雷人村規——“亂搞不正當的男女兩性關係(指通姦),各罰款1500元”。 

  且不説這“不正當”的“亂搞”得如何發現、如何取證,也不去追究這3000元錢給了誰、落到了誰的口袋裏,單説這“罰”的正當性,就讓人疑竇叢生。眾所週知,我國已取消了通姦罪,雖則通姦是種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破壞家庭和諧,特別是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帶來很大負面影響,但法無禁止即自由,對通姦行為只能道德譴責,而不是法律制裁。現在村官卻舉著一紙村規去罰款,難不成村規大過法規?

  何況村規民約本無權設定罰款。《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0條規定,“村規民約不得有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生權利和合法財産權利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的設定權在省級以上(含省級)人大和政府”,處罰權應由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而村民會議,並非國家機關,作為村民自治組織,無權擅自設定處罰權。

  再從程序的合法性看,盤石村的村規制定過程也並非沒有問題。該村村主任李大叫説:“先由我起草,然後再專門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之後呢?就修改定稿實施了。但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相關規定,村規民約得交“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村規民約的制定權只能屬於“村民會議”。這裡,李主任顯然混淆了“村民會議”與“村民代表大會”。

  雖則李主任確有苦衷,因為盤石村地處偏遠、交通不便,很多事情得靠村委自己管理,但以“罰治”取代“法治”,絕非正道。村民自治權畢竟是有邊界的,村規民約之“約”靠的是平等互利基礎上的自覺自律,是一種合同契約關係。如果放縱了村委會的“治”權,從經驗上判斷,也很容易讓人得出亂罰款亂收費的結論,因為它即便看似“合理”,也不“合法”。

  古時鄉村族長慣行私法,有些地方對通姦者施以“浸豬籠”的酷刑,相比而言,各罰款1500元,又在村人面前丟盡了臉,已是很大的進步了。但從本質上來説,通姦罰款與浸豬籠,行的都是“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