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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鷹:不能讓違法成為被迫的生存方式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2日 11: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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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貨車司機必須依靠超載才能維持基本的運營,如果一個地方的路橋通行年費高到廣大司機被迫停運,如果司機幾個月偷逃的高速公路通行費高到他要幾十年才能掙夠,這就等於説,違法已經成了一種迫不得已的生存方式。當違法性的生存方式比較普遍地擴散,這個社會就可能正在走向潰敗或者説已經面臨潰敗的風險。是違法者還是法律規範出了問題,抑或兼而有之?看來,主要問題並不在於大量的底層違法者。

  利益格局的嚴重失衡已經對社會底層造成了嚴重的擠壓,底層民眾的生存空間已經極為狹窄,這是各種社會衝突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問題。社會的分配不公,主要還不是分享型不公,而是匱乏型不公,匱乏者越來越匱乏。在這種情況下,法制建設最重要的並不是制裁違法者,而是改革法制,使法製成為勞動者權利的保護墻,至少,法制必須減少從上到下對於底層勞動者的過重擠壓。如果大量的底層民眾只有違法才能生存,那恰恰説明是法制和法制所保護的經濟體系出了問題。過多的人願意誠實勞動但是沒有機會,或者誠實勞動不足以維持最低的個人和家庭生活,國家的法制就已經到了非改變不可的地步。就以高價甚至天價路橋費來説,法理上這只是一個契約合同問題,而不是行政管理問題。路橋建設不管採用BOT或者別的什麼模式,最後都是由法人經營者來管理和收費。所以,拖欠和偷逃通行費,本質上是債務問題。既然是合同,雙方都應該具有平等的選擇權和協商權,動輒用刑事法律或者行政強制手段,就具有國家強迫交易的味道,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契約。如果使用路橋的費用畸高並且強行捆綁在年檢等行政強制法律上,那就不僅僅是顯失公平,而是近乎于侵吞和掠奪。

  利益格局的嚴重失衡正是發生在眼下的法律框架中,因此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固化了失衡的利益格局,所以法制需要改革更甚于嚴格執法。如果法制構架本身就不公平,那麼越是嚴格執法,就越是傷害底層百姓。當我們的經濟政策忽視民生的時候,法律的相對獨立性和穩定性就應當成為社會公正的校對、平衡裝置。立法層面應該具有經濟政策失衡的檢測功能,重大的經濟政策都應該轉換成為立法也就是以法案的形式才能實施。當全社會物流總成本已經佔到了GDP的21.3%(發達國家平均為10%),當國內城市間的運輸費用遠遠超過橫跨大洋國家之間同等數量貨物的運輸費用,當燃油等壟斷價格越來越霸道的時候,顯然需要以國家權力的立法機制來加以糾正,而不能放任行政部門所謂自身監管。執法層面上必須全面啟動民眾的集團訴訟,以訴訟的方式糾正來自政策的強迫交易,以保證最基本的公平。只要是同等情況,一個人訴訟的結果,對沒有提起訴訟的其他人就應該自然得到救濟。

  當前像貨物運輸這類廣闊而分散勞動的現象非常多,分散勞動因為缺乏組織的力量最容易受到擠壓,所以特別需要法律的保護。最低工資制度大體上已經確立,但比最低工資還要重要的是,對分散的勞動應該實施最低保護價制度。除了像糧食棉花這樣的基本農産品,還有如屢屢出問題的奶産品、肉産品等農畜牧甚至非農業勞動産品,都應該得到最低收購價保護,因為收購方就是他們的僱主。與其重在監管,不如重在保護,這樣才能從源頭上減少慘雜(毒)使假。誠實生産得不到保護,就有可能走歪門邪道。在公正保護的基礎上再嚴格監管,不疏不漏地重罰重判,社會衝突的源頭才能堵住,法治的預期才會彰顯,穩定而和諧的秩序才有望實現。

(王鷹 作者係廣州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