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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平:嚴懲酒駕只是“硬幣的一面”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0日 11: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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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社會,政府的公共治理早已告別了傳統威懾型方式,在合乎法治原則的軌道上融入對公民權利的更多關懷與照顧,正成為一種優良的行政秉性。這樣的行政思維,不僅出於政府取悅納稅人的考慮,更多的來自單純壓制、懲治治理手段本身的局限性。同樣,對於正在進入汽車時代的交通治理更是如此。

  據媒體報道,本週三,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審議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顯加大了對醉駕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例如對醉酒駕駛機動車輛擬將一律吊銷駕照,並在5年之內不得重新取得;對於酒駕,一次扣駕照6個月,第二次酒駕或將吊銷駕照,而且處罰金額“至少漲4倍”,即從原來的200元起罰變為1000元起罰。

  從媒體的不完全披露看,道路交通安全法正面臨著一次全面提升行政處罰權的修改,雖然最終還有待立法機關作出決策,但這樣的新聞信息早已在網絡上被炒得火爆,一些新聞網站在貼出後幾個小時,就吸引了數萬網民的關注。從各種跟帖聲音看,雖然不少車主感到“處罰過重”,但絕大多數網民對此表示歡迎,不少帖子還建議對酒駕者“終身禁駕”,類似嚴厲懲治酒駕的民意情緒不斷滋長。

  這樣的網絡反應早在預料之中,自從以官二代、富二代為主體的“飆車族”相繼製造出一系列酒後駕車慘劇後,酒駕就引起了社會的激憤聲討,人們對酒駕幾乎持“零容忍”態度。有網絡調查顯示,97%市民支持嚴懲醉駕飆車,95%稱深惡痛絕。正因為如此,前不久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將“危險駕駛”行為入罪,加大了對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的刑罰懲治力度。在這麼強大的民意基礎上,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行政處罰力度,自然是“水到渠成”。

  由於新修訂的刑法將於5月1日起施行,在與刑事處罰的銜接上,行政處罰必然應當升格,以彌補國家對違法行為懲治鏈條上的“裂痕”。由此,當刑法將某種行為的責任後果升格為刑事處罰後,相應的行政處罰體系必然需要作出調整,這種調整很大程度上體現出整個國家治理的方式。例如對酒駕而言,伴隨著新刑法條款的實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訂,政府相應的治理行為更加凸顯出“嚴懲”態勢。

  但是,這樣的嚴懲思維,能否在公民心中培育出理性而穩定的“駕車觀”呢?能否讓車主自覺養成“喝酒不駕車,駕車不喝酒”的行為習慣呢?我以為短期內應當會起到類似的效果,但長期看未必能夠塑造一個群體的社會心理。就拿我週遭的朋友來説,仍有不少人對此類處罰規定並不“感冒”。我想一個社會的良好秩序之所以“罰”不出來,一個重要原因是公民對行政執法的“潛規則”太過熟悉:其一,執法只是“一陣風”,一旦“雨過天晴”,執法勢必懈怠,處在不嚴密的執法環境中,公民總有“偷溜”的機會主義心理;其二,執法太過“人情化”,即便遇到了真執法的交警,找找關係疏通一番,就能夠“風平浪靜”。在這樣的執法印象中,嚴懲最終只會對那些無權無勢的公民留下暫時性的“威懾效應”。

  其實,法治社會的“治”並非天然地與“罰”相連,對於交通秩序的治理,懲罰或許只是一種“不得已的手段”,公共服務與引導才是第一位的。在頻頻出現的惡性交通事故之後,作為公共治理方的政府部門是否也應反思:究竟應當如何引導構建一種文明、理性、和諧的馬路秩序?政府在這方面提供的服務與文化孵化功能是否到位?如果深究起來,除了必要的監管與懲治,政府部門還可以提供更多、更貼心的公共服務,例如在酒店中張貼一些警示性和告誡性標語,利用各種文化資源培育車主的汽車文明,等等。

  總之,在秩序失范的特殊時期,及時調試立法治理策略,這是公共治理的重要方法;但從“硬幣的另一面”而言,長久性的治理舉措,更需要從公民權利的視角,採取標本兼治的多種手段綜合施策,以形成良好的秩序生態。(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