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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磊:保護動物偏好背後的權利暗示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0日 07: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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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動物保護志願者在京哈路上的大規模集體行動惹來頗多爭議。有人認為這群志願者“看起來沒有法律常識,無視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無視販狗運狗的人的合法權利”。批評者甚至尖指出,這些保護者不僅無端地侵犯了小商小販的合法權利,而且那些並不純粹的素食主義者,憑什麼僅僅保護貓狗卻在背地裏大吃豬牛?

  確實,很多動物保護主義者都會面臨類似追問:既然你們認為食用貓、狗是非道德行為,那同為動物的豬、牛等為何不在其列?你們對動物的這種關愛不是選擇性的嗎?在我國法律裏,確實有專門條文禁止獵殺珍稀野生動物。那憑藉宰殺豬、牛來類推可以宰殺貓、狗,為何就不能類推出可以宰殺大熊貓、華南虎?要回答這些疑問必須明白,“動物倫理學”應遵循幾項基本原則。

  首先,在遇到人與動物生存權的選擇問題時,要以人的基本生存需要為最根本的原則。它要求我們在對待動物時,能分清基本需要與非基本需要。基本需要是關乎人類存在與否的需要,非基本需要則是人類用來滿足自身享受的需要。人與動物的利益發生矛盾時,人的生存權絕對高於動物生存權。比如,在甲型流感還沒有弄清時,人類有權去屠宰被疑為傳播源頭的食用豬。為了均衡營養,人類也有權利去食用動物。但我們應儘量減少動物被屠殺過程的痛苦感,更不應以動物的死亡來滿足人的奢侈需要。從本文開頭所涉消息的圖片看,那些將被屠宰的狗被禁閉在狹小空間裏,長途跋涉,受盡折磨,這些就是非道德的。

  其次,人類在對待不同物種時確實有親近疏遠之分。比如,動物園裏的野獸出來傷人時,我們應毫不猶豫地獵殺或圍捕動物。當人必須在動物之間選擇屠殺對象時,應以其與人類關係的親近程度為選擇。比如,人類不能傷害猩猩等與人類關係親近的物種,著名的奧斯卡獲獎紀錄片《海豚灣》(The cove)之所以能打動人心,就是因為海豚相對於其他動物,其智商更高,與人類更親近,更不應被虐待、殘殺。

  再次,整體利益高於局部利益。保護珍稀野生動物,是因為它們瀕臨滅絕,殘殺它們將影響生態系統物種的豐富性和多樣性,進而影響整個系統整體的平衡和穩定。

  這裡其實已牽涉到一個更根本的問題,即權利的形成過程。歷史上,不同派別對此有著不同觀點,如自然權利説、功利主義權利説等。現在談動物權,筆者認為用當代保守主義學者奧克肖特的權利觀來解釋,可能最為適用。奧克肖特在論述婦女權利時認為,婦女獲得選舉權並不是出於什麼抽象的自然權利或正義概念,而是在所有或大多數的重要方面,她們已被給予政治權利了。人類的權利史從來就不是一日譜寫完成,今日習以為常的性別平等、種族平等在以前很可能難以想象。

  著名動物倫理學家彼得。辛格在《動物解放》中就曾指出,種族歧視、性別歧視與物種歧視三種偏見之間具有相同結構。我們的偏見並非來自外部的強力壓迫,而是人類心靈與制度之內的蒙蔽與強制。認為黑種人與婦女天然低等、動物該殺等偏見之所以流傳甚廣、振振有詞,就是因為偏見總是顯得天經地義、理所當然。

  現在,有人指責那些禁食貓狗卻又朵頤豬牛的人實在虛偽,並且完全禁止食用貓狗有違我國的飲食傳統,在法律操作上也難以實施。其實,今天認為非常可笑的權利行動,也許哪天就成了我們的常識規範。最重要的,還是要看以怎樣的胸襟來面對這些少數的呼聲,究竟選擇怎樣的權利思維,又達成怎樣的權利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