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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餐”非捐贈人“買單”也要嚴處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8日 11: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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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馮海寧

  4月15日,西南民族大學教授肖雪慧在微博轉發了一張餐飲發票,因發票付款單位為“上海盧灣區紅十字會”,且消費金額達9859元,引起了網友的熱議。16日,上海市紅十字會在官網發佈通報稱,經調查,“盧灣紅十字會高額餐飲費”的人均消費水平明顯高於標準,目前已責成盧灣紅十字會退回全部超標款項,並將對全市紅十字會加強監管(4月17日《新京報》)。

  這條消息披露後立即在網上“炸開了鍋”,網友們普遍對這一現象表達了憤怒,不少網友支持這樣一個觀點:曾經向紅十字會捐過款,以後再也不捐了。網友憤怒程度似乎比“中石化廣東公司‘喝’茅臺”更甚;留給人的印像是,吃飯的17張“大嘴”讓紅十字會形象嚴重受損。

  一頓飯消費9859元,這對於某些地方政府和某些國企來説,聽了並不吃驚。例如2007年,某小城市一名國企小廠長宴請官員一桌就吃掉了1.4萬餘元,該廠長還認為,這樣的吃請很正常。紅十字會一頓飯消費9859元就招來批評,是因為紅十字會是知名的公益機構。

  作為公益機構大吃大喝,人們自然而然想到,把本該用於公益目的的善款“吃”掉了,捐贈人要為這頓飯來“買單”。的確,公益機構的錢主要來自於捐贈,“吃”的很可能就是捐贈;大吃大喝之後,把吃喝花費在賬本上列入“其他支出”,不僅捐贈人蒙在鼓裏,審計部門和其他監督部門也不一定能發現。

  但從報道來看,不是捐贈人“買單”,資金開支渠道為盧灣區紅十字會的工作業務經費,確認為非社會各界捐贈的救災救助款。那麼,這又是誰來“買單”呢?根據紅十字會法規定,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有四個方面: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動産和不動産的收入、人民政府的撥款。毫無疑問,紅十字會人吃飯,納稅人和紅十字會會員在買單。

  根據公務接待標準,人均消費水平應為150元,而此次吃飯的17人,人均消費水平明顯高於該標準,消費總額超支7309元。超支了就要處理,而有關方面的處理意見是,責成盧灣紅十字會對超過公務接待標準的部分由個人承擔(超標款項現已全部退回),向全市紅十字會系統通報批評盧灣區紅十字會在公務接待活動中鋪張浪費現象。也就是説,退錢了事,批評了事。

  但在我看來,無論是納稅人“買單”,還是紅十字會會員“買單”,拿著公款超額消費都是一種腐敗,也是對納稅人和紅十字會會員的一種傷害。因此,應嚴肅處理這一事件,要公開相關人員的職務和名字,並依法嚴厲問責。如此,才能讓納稅人、捐贈人、個體會員和團體會員對紅十字會、對公益事業重拾信心。

  眾所週知,這幾年中央對黨政機關“三公”支出抓得很緊,不但一再壓縮“三公”支出預算,而且還準備公開“三公”支出。我以為,包括紅十字會在內的公益性組織,既然有財政撥款,既然收取了會員費,也要抓好“三公”支出:一是需要壓縮,二是需要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