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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在淵:以治酒駕力度治亂鳴喇叭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8日 07: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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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街頭死灰復燃的刺耳喇叭聲不但是對廣州市區“禁鳴令”的一種挑戰,同時也暴露出我們在進入汽車社會後,一些固有的陋習並沒有隨之消失。如何讓“禁鳴令”令行禁止,筆者建議,不妨拿出治酒駕力度來治理司機的亂鳴喇叭。

  當然,大多數的汽車鳴笛都是由車輛搶道、行人亂穿馬路等交通不文明行為引發的。以此而言,一兩聲的短促鳴笛尚可理解,但倘若摁住喇叭不放、一直髮出刺耳笛聲,甚至根本沒必要鳴笛的也故意摁喇叭,説這些司機缺乏起碼的社會公德,也不為過。而最直接的原因還在於處罰不夠嚴厲。

  雖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條規定: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行駛緩慢時,不得鳴喇叭催促車輛、行人;廣州1998年1月1日出臺的“禁鳴令” 也規定,對亂鳴喇叭的司機處以100元罰款、記2分的處罰。但在很多人眼中,包括一些執法者,恐怕並不認為鳴笛是一種違法違規行為。再加上和酒駕相比,其社會危害性並不直接。而且在違法違規取證上,確實存在著一些客觀上的困難。

  其實廣州在“禁鳴令”實施之初,因監管到位,交警在市區道路設點專項整治,效果立竿見影。只是後來監管的鬆懈、處罰力度的偏弱,讓“禁鳴令”變得名不副實。這也表明,消除馬路上的頑疾,僅寄望于不良駕駛者自律是遠遠不夠的,只有“長治”才能“久安”。眼下,首先要強化對亂鳴危害性的認識,讓社會形成共識——亂鳴汽車喇叭也是一種社會公害,是一種違法違規行為;其次,要加大對違法違規者的處罰力度,可以考慮將罰款額度適當提高,嚴格扣分,併為多次違規者建立黑名單;再次,要加強監管,像治酒駕那樣,違法必究,真正把治亂鳴笛作為提升城市形象的一項內容來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