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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國安:租客開黑車就找房東算賬?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5日 09: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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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黑車屢禁不止的現象,廣州市創建辦建議,如租賃人從事違法活動,業主必須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及時制止或收回物業。業主如不履行此義務,應追究其責任。(4月13日《新快報》)

  政府依法行政,應該遵循“法有授權”的原則。政府要求房東履行的上述行政責任,有什麼法律依據?到現在為止,唯一規定房東責任的是《治安處罰法》。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可見,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共有兩條:一是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二是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必須進行舉報。

  根據上述法律,承租人是否開黑車,這顯然與房東無關,房東也沒有必要干預承租人的職業。第一,開黑車是違法,並非犯罪;第二,開黑車即使犯罪,也不是在出租房內進行的。因此,對於承租人開黑車,房東未必知道,知道了也不一定要報告。即使他願意舉報,也只是以公民身份舉報,而與房東的身份沒有關係。至於“制止”開黑車,房東更沒有這種能力和手段。同樣,因為承租人開黑車,就要求房東收回物業,這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何況,房屋出租是受《合同法》調整的,開黑車並不能讓承租合同失去效力,房東收回物業是應該承擔經濟責任的。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政府部門常常把本應屬於自己的行政責任轉嫁到房屋出租人的頭上。例如,工商、質監部門要求房屋出租人監督無證經營和生産假冒偽劣産品,有的甚至規定,把房子出租給從事傳銷活動的不法分子,房東也要受到嚴懲;計劃生育部門則要求房屋出租人查驗租房者婚育證明,監督計劃生育情況;安全部門要求房屋出租人簽訂防火責任狀……事實上,房屋出租人並不可能承擔這些責任:他們不可能對租房者日日夜夜進行監督,因為他們不能把頭伸進別人的房門。即使想要他們弄清租房者的身份也未必能做到,他們只能做一點了解,至於對方的證件是真是假,他們又怎能識別?

  房東不是職能部門的官員,不能承擔管理社會的行政責任。還是請政府部門擺正自己的位置,改善自己的服務,不要時刻把自己擺在管制者立場上,動輒向公民下達指令。

(殷國安 原題:不該隨意增設房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