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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時評]藥家鑫案:完善“人民陪審”平衡司法和民意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4日 14: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復興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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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淩鋒

      在西安中級法院開庭審理藥家鑫一案時,現場500名旁聽人員,每人都收到一份“旁聽人員旁聽案件反饋意見表”,問卷上除了庭審的合議庭成員名單,還有兩個問題:您認為對藥家鑫應處以何種刑罰?您對旁聽案件庭審情況的具體做法和建議? 此事一經報道,便在網絡上引起軒然大波,支持者鮮,質疑者眾。甚至有法律人士認為,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以民意調查的結果影響判決,是一種瀆職行為,最起碼很不嚴肅,褻瀆法律。

      司法與民意存在一定的緊張關係,是我國目前不容否認的現實,特別是針對諸如藥家鑫案這樣熱點案件,如何平衡司法專業判斷與民眾道德訴求?如何既杜絕司法專橫又防止輿論審判?,是不得不面對的複雜問題。因其複雜,所以更不能簡單斷定“調查問卷”的是與非。

      司法所追求的公平正義等價值取向與民意所立足的社會道德是契合的,在理論層面,司法與民意不應有衝突。然而,受認識能力等客觀條件所限,人類無法完全還原糾紛、事件的現場或本來面目,因而,司法裁決所依據的是法律事實,而公眾判斷所依據的是自然事實,法律事實必須為證據所證實,而自然事實不受此限制。所以,在人類證明能力尚不能企及的情況下,法律事實與自然事實的差距,必然導致司法裁決與道德判斷的不同,針對這種情況,一方面需要不斷完善技術條件、增強司法技術能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公眾理性看待,尊重司法裁決。同時,司法腐敗導致的違法裁決也必然與民意存在差距,這一點無須多言。就我國當下而言,司法領域存在的腐敗問題,在降低司法公信力的同時,也讓公眾對任何重大司法裁決都抱有“腐敗推定”的邏輯,而這也在相當程度上給司法審判帶來了壓力,更有可能誤傷到一些案件的法官獨立審判。

      正是在上述社會現實的作用下,相對以往,司法領域的公開以及與民意的互動,也越來越為高層所提倡,各種旨在平衡兩者的創新也在各地不斷嘗試。聯絡新聞我們可以看到,藥家鑫案因其情節極其惡劣,其間又涉及到了社會歧視等敏感問題,有關方面希望通過調查問卷的形式了解民意走向,判斷案件審理的社會效果,初衷是可以理解的,同時,並不存在一些法律人士所顧忌的違法問題:蒐集民意並不等於讓公眾代替法官來科處刑罰,只是作為參考,就如同中外各種陪審制存在的價值一樣;“社會影響惡劣”與否向來是我國司法審判特別是刑事審判所考慮的因素之一,為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所確定,而民意的走向是“社會影響惡劣”與否的重要標準,當然這種民意的判斷必須是在合法的框架內;同時,除了法律明確規定的“法定情節”之外,法官在裁量權範圍內也有考慮“酌定情節”的職權,如果在法律條文上找不到“民意”二字,就以為我國立法沒有尊重民意的精神或原則,就有點機械主義了。

      當然,良好的初衷未必能收穫預期的成果。就具體的藥家鑫案來看,調查問卷範圍有限,僅限于旁聽者,而據媒體報道,旁聽者多為大學生。如果説只是針對大學生普法而言,似乎沒有必要專門製作調查問卷,而要是針對社會的民意收集,數百人的統計基數、過於單一的調查對象估計難以得出有效的結果來。

      從更廣泛的意義上來看,與其依靠個別法院自發通過調查問卷來收集民意,不如在制度上完善人民陪審制度,改變目前人民陪審立法不具體、操作性不強、人民陪審員保障不完善、人民陪審制在執行中乏力等諸多問題,制度性地強化司法審判的民意基礎。雖然,根據國情,未必照搬國外“法官負責法律,陪審員負責事實”的制度設計,但是,針對我國實際,通過立法儘快完善人民陪審制度,是有效平衡司法與民意關係、防止司法腐敗、增強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裁決執行力,降低司法成本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