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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東:社保“燈下黑”政策執行需更“陽光”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7日 11: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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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民顧建清在九龍坡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當門衛11年,單位一直沒有給顧建清買社會保險,顧建清眼見自己快退休了很發愁,且長期投訴無門,他每月工資僅有250元。顧建清的同事、同為保安的袁先生稱每月工資僅800元,尚無法達到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12版)

  在社保局當門衛11年,也算是該局的“臨時工”,沒有功勞還有苦勞,沒有苦勞還有疲勞,到頭來,連個社會保險也沒辦到。這是明顯的“燈下黑”現象。看似個例,有偶然性,實則有代表性、普遍性。我國的社會保險政策從建立到不斷完善,其路徑是“坎坷的”,時間也是“漫長的”。當然,成效與進步還是有的,尤其是相關新政的出臺——2010年,《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正式實施;2010年10月底《社會保險法》高票通過……

  長期以來,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障機制和社會保險政策不夠健全。曾經還出現過領社保需先證明“自己還活著”的荒唐事。據媒體報道,一群江蘇靖江人上世紀60年代去外地工作,退休後回到故鄉,按國家政策每月領取養老金,原單位為防止養老金被冒領,要求他們須不定期證明“自己還活著”。

  《社會保險法》的出臺,其現實意義在於,為化解長期存在的養老困難與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與法律路徑。其延伸意義在於,養老金全國統籌,為公民權利的統籌奠定了基礎。權利如何統籌事關社會的公平正義,事關“共享改革與發展成果”。或許,權利統籌的難度與養老金全國統籌有類似之處,甚至更複雜,但是,如果能從破解養老金全國統籌過程中積累經驗、吸取教訓,就有望踏上捷徑,走上坦途。

  社保“燈下黑”,需政策執行更“陽光”。政策制度只有在執行過程中,才能發現問題與漏洞。 (王旭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