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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高保低賠的霸王條款應全面糾正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9日 14: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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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司按照高估價收取車主相應的保險費,但理賠時卻按照汽車折舊後的低價賠償。這一霸王條款讓保險公司“前後兩頭佔便宜”,卻讓車主吃了啞巴虧。

  央視《每週質量報告》對此現象進行曝光後,終於有人幫車主説話了。不過,寧波市集裝箱運輸協會會長王偉國的數據還是讓人大吃一驚。據央視報道,經王偉國匡算後發現,他們協會的8000多輛車8年多交了1個多億的保費。目前我國機動車保有量高達1.99億輛,並且還在呈增長態勢。如果任由保險公司按照新車的價格估價收取相應的保險費,但理賠時卻按照汽車折舊後的價格賠償,繳納冤枉保費的車主將越來越多,保險公司的不當得利將越來越大。

  這究竟是誰造成車輛保險如此顯失公平的霸王條款呢?似乎保監會也有責任:在中國保監會官方網站,看到了保監會批復保險基本條款的文件。在批復文件後還附有基本條款樣本,這些基本條款的原則與各保險公司的格式合同條款完全一致。中國保險業監督委員會,顧名思義應是監督保險業合規合法發展的監督機構,現在卻成為了欺詐被保險人的幫手,讓人不可理解。

  那麼,這種霸王條款從法律角度看成立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從中可以看出,保險公司的霸王條款採取的偷梁換柱之伎倆:明明是“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卻被保險公司偷換成了“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這就出現了有利於保險公司的以“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的賠償結果。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但是,《保險法》規定,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無效部分的保險費,而保險公司卻一分錢也沒有退還。也就是説,《保險法》沒有瑕疵,而是保險公司在保監會未糾正的情況下,通過偷梁換柱伎倆,在欺騙、欺詐投保人。從嚴格意義上説,應該按照欺詐行為訴訟保險公司、狀告保險公司,追訴保監會的連帶違法行為。

  而當務之急是,中國保監會應該立即勒令停止使用車輛保險的霸王合同條款。並且從保護廣大投保人角度出發,迅速修改車輛保險條例和合同,立即停止侵害投保人的行為。同時,對於以往車輛保險進行全面檢查梳理,立即予以全面徹底糾正,要麼按照“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處理,要麼退還投保人超額無效部分的保險費。

  □余豐慧(獨立財經評論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