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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濤:別因“萬人皆曰可殺”而坐實藥家鑫死刑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5日 09: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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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3日,西安大學生藥家鑫撞人後刺死傷者案,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結束時法官宣佈將擇日宣判。西北政法大學和西安音樂學院等400余名大學生旁聽。民事訴訟起訴書中,受害人家屬索賠53萬餘元。(《京華時報》3月24日)

  值得關注的是,500名旁聽公民收到了法院發的一份特殊問卷,上面除了合議庭成員名單,還有兩個問題:您認為對藥家鑫應處以何種刑罰?您對旁聽案件庭審情況的具體做法和建議?我不知道這些旁聽公民對應否判處藥家鑫死刑並立即執行持何種態度,但我知道,網上留言要求判處藥家鑫死刑並立即執行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藥家鑫不是趕緊救死扶傷,而是持刀殺害受傷者,這種行為已淪落到道德底線之下,令人髮指,其激發公憤很容易理解,對其進行法律上的嚴懲也是必須的。但是否可以因為“萬人皆曰可殺”就坐實藥家鑫的死刑呢?我以為必須慎重。

  首先,儘管藥家鑫故意殺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且情節嚴重,但他也存在從輕情節。一是作案後在父母陪同下,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而刑法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是藥家鑫的行為不是一起有計劃、有預謀的犯罪,純屬一起偶然突發事件,是激情犯罪,其主觀惡性比有計劃、有預謀的犯罪要輕。即使要判處藥家鑫死刑,也應考慮到這些從輕情節。

  其次,從死刑適用來看,它是最嚴厲的刑罰措施,我國刑法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于1984年公佈的《關於保護死刑犯權利的保障措施》第一條也規定:“在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只有最嚴重的罪行可判處死刑,應理解為死刑的範圍只限于對蓄意而結果為害命或其他極端嚴重後果的罪行。”目前,我國也在控制和限制死刑的適用,《刑法修正案(八)》就廢除了13個死刑罪名。藥家鑫的犯罪情節嚴重,但畢竟是激情犯罪,並且其特殊家庭的教育背景導致其性格缺陷,他算不算“罪行極其嚴重”,是不是不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就無法達到社會預防的目的,這些都值得慎重考慮。

  最後,司法判決在多大程度上必須受到民意制約也值得考慮。在現代社會,民意深刻地影響到立法、執法和司法,司法活動不考慮到民意是不可思議的。但法官的審判卻不能完全被民意牽著鼻子走,因為民意和輿論可能是一時興起,民意也可能受了環境影響而多變,民意可以作為法官審判和量刑的參考依據之一,但法官仍然必須遵守法律,考慮到案件本身的情形和刑罰目的,由此作出獨立判斷。具體到藥家鑫案,西安中院發放問卷,徵求旁聽者意見,其兼聽則明是理智的,但倘若將民意作為量刑的最重要砝碼,在“萬人皆曰可殺”之下,就判處藥家鑫死刑,則值得商榷。

  在“萬人皆曰可殺”的情形下,法官更應頭腦清醒,恪守法律,權衡利弊,作出能經受歷史檢驗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