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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鋒:藥家鑫“激情殺人”,法院不能“激情判決”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4日 15: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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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受關注的西安音樂學院大三學生藥家鑫開車撞傷人後又連刺數刀致對方死亡一案,于3月23日上午9點45分在陜西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藥家鑫表示後悔,其律師辯稱為激情殺人。律師説,藥家鑫的成長道路沒有污點,學習優秀、得過各種獎勵,且有自首情節。希望法庭從寬量刑,給他一條改過自新的路。(3月23日人民網)

  所謂“激情犯罪”,在西方犯罪學中被認為是一種“挫折攻擊型”犯罪,是指當事人在絕望、暴怒等劇烈情緒狀態下實施的犯罪行為。它缺乏明顯的犯罪預謀,並且犯罪的發生與犯罪人消極負面情緒的長期積累或者被害人的刺激有著直接緊密的聯絡,法學界普遍認為,“激情犯罪”的過錯程度要輕於有預謀的犯罪,因而,很多國家的刑法對“激情犯罪”在定罪量刑上往往輕於同種罪質的一般故意犯罪。我國的刑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激情犯罪”,但是在立法和審判實踐中還是考慮了與“激情犯罪”有關的因素,很可能會在量刑時從寬。

  那麼,藥家鑫的犯罪行為屬於“激情犯罪”嗎?憑此,對他的罪行能夠寬大處理嗎?筆者持謹慎和懷疑的態度。

  律師稱藥家鑫在成長過程中因父母管束過嚴、期望過高而積累了大量的負面情緒,心理脆弱,並曾厭世,殺人的原因是“心裏不良情緒凝結”。這種解釋顯然是牽強的。藥家鑫如果真有壓力,其壓力也是來自於父母,其他人和他的壓力沒有任何關係,藥家鑫沒有任何理由把不滿向其他人釋放,把藥家鑫對他人的犯罪行為與來自父母的壓力捆綁到一起是非常荒唐的。

  “激情犯罪”的一個特徵是犯罪人受到被害人的刺激,可是藥家鑫案並不具備這樣的特徵。藥家鑫以為被害人記住了自己的車牌號碼,會給自己帶來麻煩,就亂刀殺害了被害人。被害人並未刺激藥家鑫,藥家鑫的殺人行為屬於一種滅口式的本能自保,這種行為與竊賊蒙面行竊被人扯掉面罩暴露後的滅口殺人性質無二,而藥家鑫殺人後的逃逸是自保行為的延續。

  刑罰的主要功能是懲罰、震懾、教育和防範,筆者以為,如果以“激情殺人”為由輕判藥家鑫,不僅不能充分地實現刑罰的功能,還有可能産生負面效應,一些人會因為“激情犯罪”的輕判成本而受到不良暗示,一些犯罪嫌疑人會努力尋找“激情犯罪”的藉口對抗指控。

  不管藥家鑫平時表現多好,但他的“一念之差”剝奪了一個無辜的生命,他的罪行事實清楚,性質惡劣,民憤極大,法院在審理藥家鑫案時,應該恪守法治理性,恪守公平和正義,充分考慮刑罰的社會功能,嚴格依法定罪量刑,切不可作出“激情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