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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國安:十個案例九個“某”,消委會怕什麼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5日 07: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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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珠海市消委會在工商大廈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今年“315”國家消費者權益日籌備情況,以及主會場活動安排,同時,公佈去年10大消費維權案例。(珠江晚報3月12日)

  在“315”國家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時,向社會公佈維權的典型案例,是許多地方消費者組織的習慣性動作,其作用固然有助於警示經營者規範經營,也有助於鼓勵消費者依法維權,或者更能展現消委會的“豐功偉績”——看,這就是我們幫消費者維權的成績單。

  不過,對於珠海市消委會公佈的10大案例,讀著讀著就讓人心裏堵得慌。從第一個案例“購樣板房質量有問題”開始,説“馬小姐2007年購買了某花園一套樣板房”,大概編輯是怕讀者追問這個“某花園”究竟是什麼花園,於是在後面加了一個刮號,寫上“消委會未提供商家名稱”。誰知讀到最後,10大案例竟有9條在涉及侵權的商家名稱後都有這個刮號。這才讓我覺得,也許編輯先生也對消委會的做法不滿,才故意把這句話重復九次,以引起消費者的注意吧?

  珠海市消委會把侵權商家改稱為“某”,堅持了基本平等的原則。無論是作為房地産老闆的“某花園”,還是“某建材公司”“某旅遊公司”“金灣某遊樂場”“某品牌煤氣爐具”“某仲介公司”“該通訊公司”“某快遞公司”,不論什麼行業,不論規模大小,一律享受不點名待遇。但是,也有唯一一家被點名的,這就是一起旅遊案例中涉及的南京市中國旅行社、深圳康輝旅行社和深圳市友誼之旅國際旅行社被點名。看來,市消委會堅持了“槍口對外”的政策,凡是珠海的商家侵權後一律保護,對於南京和深圳的旅行社就不客氣了。

  想通報10大案件,卻連作案者的名字都掩蓋了,這種“公佈”真叫人百思不得其解。好比法院的判決書只宣佈了罪行,卻不知道罪犯的姓名。消委會不公佈坑害消費者的商家,究竟什麼原因?可能是出於對有關商家的憐憫?害怕損害他們的聲譽,影響今後的生意?但對“惡人”的憐憫就是對“好人”的犯罪。已經坑害了消費者卻沒有被曝光的商家還可能“賊心不死”,繼續坑害百姓。而消費者也因為不知情,無法防範,還會繼續受害。或者是消委會怕得罪人,把關係搞僵,將來不好相處?於是犧牲原則,維護關係,寧可得罪消費者,也要放它們一馬?

  消委會不公佈坑害消費者案例的主體單位,不僅在邏輯上講不通,也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還有違反《消法》之嫌。《消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消委會的職能是“向消費者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消委會對坑害消費者的典型案例雖然在報紙上進行了公佈,但卻為其隱姓埋名,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是很不完整的,也沒有達到“揭露”的目的。

  問題在於,當消委會連公佈侵權商家的名單都不敢,他們還能代表消費者的利益嗎?而當消委會不能代表消費者時,消費者又能有什麼辦法?它本來就是官辦的,並非消費者選舉産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