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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景亞:電視劇《幸福來敲門》敲錯法律門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0日 09: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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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視劇《幸福來敲門》正在央視一套黃金時間熱播。該劇劇情跌宕起伏,牽動著億萬觀眾的心。播到第30集,當看到劇中的雲南省德宏州兩名公安人員到北京市風雷雜技團調查取證時,筆者便發現了問題。

  兩名公安人員見到江路之前先向雜技團的副團長王文勝出示了介紹信,但更重要的是應該向被詢問人江路出示,可是他們卻沒有。這與當時的《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的規定相悖。

  之後,兩名公安人員犯了更大的錯誤:當著王文勝及該雜技團人事科徐科長,便開始問江路在雲南為辦理調動工作手續時,與當時德宏州知青辦副主任李榮生的男女關係是自願的還是被強迫的,並説李榮生因涉及強姦、受賄已被逮捕。且不説這是否有誘證、泄密之嫌,單是當著與此事無關的男人面問及如此隱私的問題,這也違背了“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的規定。

  後來的情節讓人哭笑不得。在江路寫完材料簽字按印後,兩名公安人員還要求加蓋單位公章——哪部法律規定證人證言還須加蓋單位公章?一部在央視一套黃金時間播出的電視劇,出現這麼多法律錯誤,實屬不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