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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傑:個稅起徵點不能由地方説了算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1日 11: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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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7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與網友在線交流時表示,將提高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並稱“這是今年給老百姓辦的第一件實事”。隨即,就有人再次呼籲“將個稅起徵點權限下放到地方,全面實行因地制宜的個稅起徵點政策”。(《中國青年報》2月28日)

  近年來,伴隨收入分配改革的不斷推進,關於個稅綜合改革的呼聲日益高漲,其中個稅起徵點的討論更是此起彼伏。雖然各界建議的個稅起徵點數額各不相同,但有兩點是共同的:一是繼續提高個稅起徵點,二是考慮到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允許各地根據當地收入和消費水平確定具體起徵點,即將確定個稅起徵點的權限下放地方。

  現在看來,全國範圍內提高個稅起徵點,已是板上釘釘了,總理透露3月2日的國務院會議將討論此事。那麼,個稅起徵點權限能否下放地方呢?筆者認為,此事不可。個稅起徵點權限下放地方,一方面違反我國“稅收法定”基本原則,另一方面也有悖個稅徵收的目的和宗旨。

  “稅收法定”是我國法治的基本原則,儘管我國許多方面的稅收法規,還沒有完全上升到“法律”層面。依照我國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授權給國務院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但國務院依據授權獲得的稅收立法權,是不得再次轉授的。而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進行此類授權時,也只能授予國務院,而不能授予地方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需要指出的是,個人所得稅徵收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事實上已不存在授權可能。同時,個稅起徵點涉及到個人所得稅的核心內容,直接影響公民財産權益和稅收力度,如果將其確定權授予地方,無疑于將個稅法的部分制定權交給地方,明顯違背“稅收法定”的基本要求,違反立法法的具體規定。

  “權限下放”論者的主要理由是,各地區工資水平、CPI、社會購買力、經濟綜合發展水平以及社會保障等情況有所不同。個稅起徵點的因“地”制宜,能熨平各地區間因地域間的經濟發展以及收入水平等差異而帶來稅收非正義和不公平,也能提高制度安排的效率。首先,統一的個稅起徵點並不意味著稅收的非正義和不公平,不管經濟發展水平及收入消費水平如何差異,都無法得出這一簡單化的結論。當然,這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全國統一的個稅起徵點的高低,如果起徵點過低,則會造成一定的不公平,而如果起徵點提高到一個充分的高度時,這種不公平和非正義就不存在了。畢竟,個人所得稅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除了調整個人收入差別外,還肩負調整地區收入差別的艱巨任務。經濟發達地區的居民多繳個稅,相對落後地區的居民少繳個稅,也是調整收入分配和縮小地區差別的應有之義。

  另外,還應當看到,個稅起徵點權限下放必然使稅法的權威性下降,個稅徵收的隨意性上升,尤其是在地方權力過大,尚未接受十分有效監督的情況下,個稅起徵點權限的下放,恐收到適得其反的效果。因為,各地個稅起徵點的高低,將完全取決於地方的需要,在當今普遍的政績衝動下,希望大幅度減稅很可能化為美麗的泡影。各地最低工資標準並無較大差別,就是很好的例證。(李克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