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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傑:樓市限購不能簡單看待“同稅同權”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8日 09: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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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城市更多、措施更為嚴厲的房屋“限購令”將在近期密集出臺,特別是北京16日推出的“限購令”將外地人在京購房的條件提高到“連續5年在京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再次引發“同稅同權”爭議,不少城市的外地人感慨:限購令造成了“同稅不同權”,戶籍制度改革正在開倒車。(《第一財經日報》2月17日)

  “同稅同權”表面上看合情合理合法,因此許多人以此為據向國家與地方政府主張權利,前不久就有網友提出,城市應向外地人退還個人所得稅,現在又用它來質疑城市的房屋“限購令”。其實,深入分析起來,“同稅同權”不僅不可能實現,而且從最嚴格的意義上看,它甚至不成立。

  所謂“同稅同權”是一些人從憲法的平等原則中簡單、機械地演繹出來的。然而,憲法上的平等原則任何時候都不意味著絕對的平等,更不意味著每個人都享有無差別的“1+1=2”式的平等權利。現代意義上的平等,即使是在強調個人權利的自由資本主義時代,也包含著依個人品質和能力的差別。而到了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個人權利更應讓位於社會公共利益,強調個人權利為社會利益服務。

  其實,如果嚴格按照“同稅同權”的邏輯推論下去,那就意味著“繳多少稅享有多少權利”、“不繳稅不享有權利”,公民反而以納稅多少而劃分為許多不同等級,平等也就蕩然無存。這個結論恐怕也不是那些“同稅同權”論者所希望的。這也正是個別地方賦予納稅大戶法外特權時,每每引起社會公眾強烈不滿的根本原因所在。

  在筆者看來,關注公民權利時,一方面要區分不同種類的權利,另一方面還要進行社會公共利益衡量。不可否認,我國公民在不少領域,還的確沒有享受到實質意義上的平等權,尤其集中在公共服務領域。不僅存在嚴重的城鄉差別,還存在明顯的地域差別,這是亟待解決的問題。地區發展的不平衡,城市發展的特殊性,客觀上要求一國公民進入城市時需設一定的門檻,尤其是在對房屋這種特殊商品進行配置時,各國的城市政府都制定了類似的限制政策。

  目前國內各城市出臺的“限購令”,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應急性和暫時性,針對外地人的購房門檻也是逐步加高的,相信在完成房地産宏觀調控目標後,購房門檻會逐步降低甚至完全取消。到那時,外地人心中的不平等感也會隨之減少。我們不能因為暫時的限制購房而否定“同稅同權”,畢竟,外地人在城市裏所享受到的公共服務和享有的公共資源並非住房一項,如公共交通、水電通信、教育文化等都具有普惠性。

  當然,為“限購令”辯護,也不意味著城市政府的公共政策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就可以毫無顧忌地無視外地人的合法利益,相反,在制定任何公共政策時都要最大限度地兼顧公平和效率,兼顧本地人和外地人利益的同時最大化,這才是人本政府的努力方向。

(李克傑 原題:不能簡單化理解“同稅同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