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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松民:對“父母將孩子出租乞討”該怎麼辦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5日 13: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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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節還沒有過完,就看到一則令人唏噓不已的消息:“河南7名兒童被父母出租到三亞乞討,月薪1000元”,而結局居然是“太康縣張集鎮已派專人飛赴三亞,儘快將這些兒童接回家中,並督促其家長讓孩子們入學。”(2月14日大河網)。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71條明確規定:“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而《刑法》第262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週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依據上述法條,這7名兒童的家長已經涉嫌刑事犯罪,他們面臨的應該是檢察機關的刑事指控。

    讓人感到不安的是,“將這些兒童接回家中”以後又會怎樣?如果輿論關注熱點轉移,他們再次將孩子“出租”牟利又該如何?難道再派“專人飛赴三亞”嗎?孩子們在這一過程當中身心所受到的傷害,又該由誰來補償呢?

    這些孩子的家長把子女作為牟利的工具,無視他們的身心健康,他們已經沒有資格繼續擁有孩子的監護權和撫養權了。國家應該剝奪他們的這些權利,而將這些權利轉交給那些有能力、有意願為孩子們提供一個安全、健康生長環境的家庭或者社會福利機構。

    但是,中國現在並沒有一部合適的法律來支持這樣的行動。我們只有《兒童發展綱要》,籠統地宣佈要保障兒童的生存、發展、受保護和參與的權利,但並沒有可操作性的措施來保障這些承諾的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本來是可以發揮一定程度的作用的,但這部法律卻沒有對保護兒童權益的責任主體做出明確的規定,只是大而化之地宣佈“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可在實踐中,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責任,往往會變成誰也不負責任。

    因此,對《未成年人保護法》進行修改就顯得刻不容緩。《未成年人保護法》應該明確界定,無論是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只要直接或間接對兒童加諸身體的傷害,都屬於虐待兒童。都應該導致司法介入,最終以懲罰責任人,變更監護權、撫養權,重整家庭的方式加以根本解決。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明確指出:“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後均需要特殊的保護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適當保護”。我們周圍的日本、韓國及台灣地區都據此制定了《兒童福利法》和實施細則。至於歐美等發達國家,此類的法律就更加完善。前些年一部引起廣泛關注的電影《刮痧》,反映的不僅是東西方文化的差別,更是東西方法律的差距。

    也許有人會質疑:將這些孩子從他們的父母身邊“奪走”,對他們來説是不是太殘忍了?這種思考問題的角度還是“父母本位”,只顧及了父母的感受,而無視兒童的正當權益。兒童是弱小的,無力保護自己的,他們的權益應該絕對優先。修改法律,並依法保護他們的健康成長是國家責無旁貸的法定義務。兒童有了未來,我們的國家和民族也就有了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