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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明:鞭炮,還要繼續放下去嗎?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09日 10: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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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春節過後,鞭炮都是個熱門話題,今年更不例外。

  之所以加個“更”字,是因為和往年相比,今年燃放鞭炮造成的損失格外大:兔年剛過20分鐘,瀋陽皇朝萬鑫國際大廈即因燃放煙花而起火,最終這座152米高的大廈被燒通了天,損失30億元;來自公安部消防局的數字,2月2日零點到2月3日上午8點,全國共發生火災5945起;新華社報道,除夕零時至大年初一14時,北京市因燃放煙花爆竹致傷223人,死亡2人;2月7日《錢江晚報》報道,浙江淳安發生山林火災,6人遇難,惹禍的還是鞭炮……

  面對同樣的事實,不同的人得出不同的結論。有人認為“堅持禁燃煙花爆竹是有道理的”(2月6日南方網),有人則認為,對於燃放煙花爆竹,“時間、歷史本身就已經賦予了這一習俗以存在的足夠正當性。一種慣例,一種習俗,如果它已經存在了數百年,被人們普遍地遵守,且沒有造成顯著的傷害,那麼,它的存在權利就是無可置疑的。也完全可以推定,它對共同體的存在來説,是必不可少的。若干人或者機構,不論基於任何理由,都不能取消它。任何取消它的企圖,要麼基於理性的僭越,要麼基於權力的僭越,都不具有道德和知識上的正當性”(2月6日《新京報》)。

  觀點截然對立決定了,在鞭炮燃放問題上,無論是禁還是放,都會遭遇一些人“不合作”。這要求有關部門決策前要充分徵詢各方意見,對燃放鞭炮利弊得失作出客觀評估。筆者擬以《新京報》觀點為“靶子”,對其中兩個關鍵問題進行探討。

  第一個問題:燃放鞭炮的利弊得失。

  《新京報》文章認為,“一種慣例,一種習俗,如果它已經存在了數百年,被人們普遍地遵守,且沒有造成顯著的傷害,那麼,它的存在權利就是無可置疑的”。

  “顯著的傷害”是一個主觀判斷。北京市一年炸死兩個人,炸瞎幾雙眼,在一些人看來或許算不上“顯著的傷害”,但如果我們放眼全國,把這些年被炸死的人、被炸瞎的眼睛數量統計一下,恐怕沒人還敢説傷害“不顯著”。而從之前央視大火到今年瀋陽大火,我們已經看到鞭炮燃放造成了怎樣的經濟損失——在這樣的損失面前,如果有人一定堅持認為“傷害不顯著”,我也無話可説,問題的關鍵在於:即使這樣的傷害“不顯著”,它應該是我們承受的嗎?換句話説,我們承受這樣的代價,意義何在?

  有人會説,燃放鞭炮“保持了風俗,讓過年更有氣氛”。好了,在鞭炮問題上,有關部門要考量的第一個問題就是:為了讓過年有氣氛付出諸多代價(人身損害、經濟損失、環境污染等等),值不值?

  還説一句:如果一個事物可以因為存在幾百年即被賦予“足夠正當性”,那麼,當初廢除八股文就是不正當的,男人長辮子、女人裹腳似乎也可保留。如此,社會進步的道路將被堵塞。這樣的觀點,不值一駁。

  第二個問題:在鞭炮問題上,該如何對待民意?

  百姓有燃放的要求,這是一些地方一直未禁放,一些地方禁了多年又放開的最重要理由。《新京報》文章認為,“也完全可以推定,它對共同體的存在來説,是必不可少的”。

  遺憾的是,它的“推定”,並沒有任何根據。廣州等地多年一直禁放,但“共同體”並未有分崩離析之勢。倒是在那些未禁放的地方,因為對鞭炮的態度不同而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已影響到兩個陣營的和諧——對一些人來説,鞭炮意味著過年氣氛;而對另外一些人(主要是老人、孩子),鞭炮卻是一種折磨。

  也就是説,如果我們認可燃放鞭炮是一種權利,那麼,一些人實現這一權利,是以損害另一部分人為前提的。雖然尚不能由此得出鞭炮必須一律禁放的結論,但這至少提醒我們,在鞭炮燃放問題上,有關部門應該審慎吸納“民意”,因為這不是一個“少數服從多數”的問題,而是這樣一個問題:如果一部分人必須承受另一部分人的損害,那麼,這種損害在多大程度上是正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