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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宗錦:應禁止成人帶兒童乞討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09日 09: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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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手拍照解救乞討兒童”行動引起了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目前,通過網上照片辨認,已發現4名被拐賣兒童,一個被拐賣3年之久的孩子被其父親找到。在“網絡打拐”收穫成果的同時,很多人也提出了如何對待父母帶兒童乞討以及長遠解決之途等問題。

  當然,並非所有兒童都是被“脅迫、誘騙、利用”進行乞討的。父母帶領兒童乞討一直是問題討論的核心。在我看來,這應納入《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三條“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其他”情形。

  原因是:其一、生活無著父母無法盡到撫養義務,已不具監護能力;其二、國家對未成年人應盡到特殊保護和救助義務。世界各國對兒童保護也多采絕對主義立場,例如同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雇傭童工等。法律不應因為可能的不符合父母或兒童主觀意願就不去干涉。

  因此,上述條文應理解為對政府的義務規定。實際上,對兒童權利的保護常常體現為對他方義務的規定,有的是消極義務,如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有的是積極義務,如政府應採取有效手段消除兒童乞討現象。

  如果允許生活無著的父母帶孩子乞討,在操作上將難以區分他們是否在“利用”兒童行乞,使得這些父母規避了法律。同時,也將難以真正識別哪些是人販子,從而難以禁絕販賣人口用於行乞。因為人販子完全可以聲稱是孩子父母或近親屬,而警察也難以查證。因此,只有全面禁止成人帶兒童行乞,同時政府、社會全面承擔生活無著兒童的撫養責任,從現象而非背後的親子關係識別入手,才能有效徹底地解決利用和拐賣兒童行乞問題。

  “禁止父母帶兒童乞討”,當然不意味著禁止成人乞討,更不意味著限制兒童獲得救助的自由,而只是意味著,基於兒童基本人權的絕對保護原則,在綜合國力蒸蒸日上之際,他們不應繼續流落街頭靠行乞度日,而應和正常孩子一樣過上溫暖有依的生活。

  但應該承認,乞討是個人生存的最後手段,當下個別城市出於維護市容等理由干涉窮人的乞討行為既不合法,更不人道。在救助乞討兒童的過程中,應該防止將“禁止成人帶兒童行乞”演變為“全面禁止行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