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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濤:警惕春節“拼車回家”的法律風險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8日 13: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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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春節回家一票難求,拼車回家成為一種新形式。1月27日,中消協發佈拼車八項注意,提醒拼車要預防騙子或劫車者,不走夜路,財不外露等。(《京華時報》1月27日)

  拼車回家的好處就不用多説了,比如可以解決回家難買票的問題,更節省費用和資源,甚至能減少碳排放量等等,但也可能存在諸多的問題。在這節骨眼上,中消協向全社會發佈拼車的社會風險,確實很有必要。不過,拼車者首先可能遇到的風險,就是來自公權力的侵犯,也就是法律風險。

  目前拼車有三種類型,一種是無償拼車,第二種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有償拼車,第三種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有償拼車。第三種違法,這是眾所週知的,爭議比較大的是第二種,即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有償拼車。有的城市執法人員認為,如果是私家車,收費載客就有非法營運的嫌疑,因為“拼車現象是一種有償服務,由於拼車無經營許可證,因此拼車屬於違法行為,屬於客管執法人員打擊的對象”。

  《道路運輸條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並根據情況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追究刑事責任。”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有償拼車行為,並不屬於“道路運輸經營”,不是規定中應當禁止的行為,按照“公民權利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當然不違法。何況,從情理上講,收取少量的油料費,更有利於私家車主同意拼車,也有利於節省資源和方便回家。對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有償拼車不認定為違法,對社會是有利的。消協作為消費者的維權組織,應推動立法者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有償拼車”正名。並且,在消費者陷入執法者處罰時,維護消費者“拼車”的權利。

  甚至,就是“無償拼車”的權利也需要消協來捍衛。前不久,河北省雄縣司機高志新送為自己打工的一對河南週口籍民工夫妻到霸州乘火車返鄉,同時還順路帶上其他工友,被有關部門認定為“非法營運”。因為執法人員認為,高志新收取了搭車者的“加油費”,而事實上,高先生並沒有收取一分錢。這説明,“釣魚式執法”仍然沒有斷根,各種誘供等違法執法行為也層出不窮。

  所以,中消協在提示消費者拼車的社會風險時,更應當提示消費者來自公權力侵犯的法律風險,並且在公民遇到這種風險時,想方設法提供救濟。(楊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