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復興評論 >

曹旭剛:鐵路職工倒票,解雇後還需移送司法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4日 10: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更多 今日話題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關於“自己人”的倒票問題,鐵道部表態了:近日,鐵道部副部長王志國表示,今年鐵路職工倒票,一律解除勞動合同。王志國説,對於全體鐵路職工,特別是和鐵路車票有關的職工,春運之前已經全面進行了逐人式的教育,一旦發現倒票或違紀行為都將嚴肅處理。(1月23日《新京報》)

  倒票要被解雇,看起來還確實挺嚴肅的。不過,這份嚴肅,也只能是“看起來”嚴肅,于實際而言,其實並沒有太大意義。之所以有此一説,是因為“鐵路職工倒票一律解雇”的規定或者叫允諾,並不是今年才有的。2010年,鐵道部這樣表態;2009年,鐵道還是這樣表態,然而,卻少有聽説有誰因倒票而被解雇。如此,鐵道路2011年的“舊版”承諾,又如何能讓人相信呢?

  當然了,重申紀律也是沒錯的,畢竟,即便概率再小,它還是會震懾一些人的。然而,需要説的是,即便單從重申紀律的角度來看,只有“倒票解雇”的表態還是不夠,在這句表態之後,還應該加上一句“移送司法”——— 不但要將倒票的開除,還要將其送到監獄中去。

  這般説,當然是有道理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就明確規定,倒賣車票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2款規定: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即構成倒賣車票罪。而這裡所謂的情節嚴重,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出臺的司法解釋中也給予了説明: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同時,司法解釋還規定,對於鐵路職工倒賣車票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倒賣車票,依法從重處理。

  以此來看,對鐵路職工倒票,就不能只用一個“解雇”就為其畫上句號,而且,還應該積極主動地將涉案的內部職工移送司法機關,該拘留的就拘留,該判刑的就判刑。既然很多倒票的“黃牛黨”都因此“進去了”,那作為法律嚴懲對象的鐵路內部倒票者,自然更沒有逃避司法懲處的道理了。否則,人們難免要認為,鐵道部的這番表態,只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把戲而已,是在忽悠全國老百姓了。

  因而,強烈呼籲鐵道部,將那些“極少數”的內部倒票嚴重者,在開除的同時,一併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唯有如此,我們才能看到緩解買票難問題的依稀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