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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明:“為減排停供暖”是對所有供暖戶的違約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3日 11: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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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林州市正處於全年最寒冷的時期,氣象預報顯示,1月11日最低氣溫為B10℃。然而,該市卻已停止供暖近一週。林州市長熱線回復:林州今冬將為完成節能減排任務停止供暖。1月8日,熱力公司已開始全額退還市民供暖費。

  節能減排很重要,做好這一工作需要奇招、狠招。然而,當減排指標和政績、“烏紗帽”聯絡在一起的時候,我們卻不時看到一些歪招、損招。停止供暖,不惜讓全市百姓挨冷受凍,則將“歪”發揮到了極致。

  停止供暖,真能減排嗎?科學結論早已證明,相比于個體供暖,集中供暖更有利於節能減排。熱力公司不供暖了,但凡有辦法可想的百姓,恐怕不會“束手待冷”,土暖氣、土鍋爐、電暖氣將“各顯其能”。如此,停止供暖的結果,最終很可能不是減排,而是“增排”。

  集中供暖也是比較經濟的供暖方式。自行供暖,可能要增加些成本。多數人承擔起來,問題不大,但最困難的底層百姓,卻未必都有能力承受。一旦不能承受,寒冷冬日“硬扛著”,就將是他們唯一的選擇。

  以停止供暖的方式去節能減排,根本就是本末倒置。節能減排為什麼?歸根到底是為了百姓利益。相對於百姓利益這一目的,節能減排只是一種手段。如果我們認可溫暖過冬是百姓利益的一部分,那麼,侵害了目的的手段,一定是不正當的。

  從法律解讀審視“為減排停供暖”,我們更容易看清其中的問題所在。市民和熱力公司之間訂立的供熱合同,受法律保護。擅自停止供暖,是對所有供暖戶的違約。

  有人會説:“熱力公司不是退錢了嗎?”退錢也不行!供熱服務具有公共服務屬性,熱力公司具有壟斷性。這兩個特點決定了,和普通合同允許一定情況下變更履行相比,這類合同更強調嚴格按照合同標的履行,也就是保質保量完成供熱。道理很簡單:買雙鞋,這家不賣我可以再找一家,但這類服務不同:對有些人來説,你不給他供熱,他就只能凍著。

  只有一種情況下,這類合同才可以不履行,那就是不可抗力。關於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這樣規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果有關部門能早做籌劃,合理安排減排指標,根本用不著到現在停止供暖讓市民受凍,所以,停止供暖完全“可以預見”,也完全“可以避免”,它顯然不屬於不可抗力。

  從政治角度看,“為減排停供暖”,置百姓冷暖于不顧,是對“執政為民”的背離;從法律角度看,擅自停止供暖,是對法律的公然違反——當這種違反是以節能減排名義,通過政府指定作出的時候,有關部門法治意識之淡薄,令人不安。(李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