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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煙幕彈”的政策漏洞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9日 21: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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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階段的中國,坑蒙拐騙的現象不少,假冒偽劣的東西很多,人造假雞蛋也可以造得和真的一模一樣,很難辨認。近段豬肉價格大漲,市場上注水豬肉、病豬肉也跟著多了起來,工商部門也為此沒少開會搞檢查。看來只要市場有需求,有利可圖,在監管乏力缺位的情況下,就會有人鑽空子,甚至挺而走險撈一把。近幾年來,造假的問題在我們看來是聖潔的婚姻中也屢見不鮮,關於假離婚的報道常見諸媒體,而且一個地方、一個單位群體性的假離婚有上升之勢,這是怪事,不可小題大作之事,還是社會發展之異常;是個人行為所致,還是背後有重要的政策制度背景;是聽之任之,放任不管,還是應該作為一個偏離社會發展常態的社會問題來認真研究?不管怎樣,問題本身已經提出來了,就應該好好思考。構建和諧社會需要誠信友愛,假離婚特別是群體性的假離婚已經遠遠不是離婚者個人層面的問題了,需要做深度挖掘。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沒有婚姻的和諧與美滿,哪有社會的和諧與未來。

  為什麼假離婚愈演愈烈?為什麼要搞假離婚?歸納起來有以下主要原因:一是為了吃低保。北京西城區福綏境街道有關部門曾對該街道的30戶低保戶做過一份調查,有23對夫妻離婚後申請領取低保,20對已經領到,3對申請待批。這其中,有20對夫妻離婚並領取到低保後,又生活在一起;有2對夫妻離婚後來往還非常密切。一些街道居委會反映,夫妻雖辦理了離婚手續,但仍舊住在一起的現象十分普遍,這其中不能不讓人聯想到他們有借離婚獲得申請“低保”資格的嫌疑。二是為就業。華北石油管理局曾出臺一項“促進買斷工齡下崗職工再就業政策”,規定單職工買斷工齡的可以再就業,離婚後的下崗職工等同單職工,也可以再就業,但以離婚證為準。這項規定引發了華北油田的“離婚潮”,相繼有80多對夫妻紛紛離婚,但他們中“離婚離家”的極少,基本上是“離婚不離家”。三是為拆遷多要房。據報道,去年7月份,為拆遷多分房,上海浦東十余對夫妻上演了一場“集體離婚”。原本一戶人家只能有60平方米的宅基地造私房,如果夫妻兩人離婚,就能多分40平方米。一個村民説:“假如多出40平方米的宅基地,趕快造起房子來,以後就能多分到房子。等到拆遷時,一家起碼等於多拿到十幾萬元呢。”這樣的好事誰都可能動心,特別是在房價瘋漲的情況下。搞個假離婚,相當於工作半輩子,甚至一輩子。四是為了逃避債務。欠下鉅額債務的丈夫在和妻子離婚時,將其名下財産全部轉移到妻子名下,使法院在執行債務時發現無錢可討,以假離婚來逃避還款責任。五是為了多生孩子。他們往往先與丈夫假離婚,然後與一位信得過的未婚男子假結婚,生了孩子後再離婚和原來丈夫復婚。一些人説:父母為了孩子連生命都願奉獻,罰款和假離婚算得了什麼。六是為了孩子擇校。有些家長為了給孩子有更多的選擇學校的餘地而假離婚。孩子是父母的延續,是家庭的希望,教育關係孩子的前途和命運,在今天的優質教育資源嚴重分配不均和規定孩子只能就近入學的情況下,為了孩子的將來搞個假離婚去擇校,他們認為也是值得的。還有的假離婚是為了出國,這樣的情形也不少。

  我們説婚姻是神聖的,誰也不會隨便拿婚姻來開玩笑,儘管現在離婚的多了,但既然選擇了組建家庭,那麼走向婚姻的殿堂一定是嚴肅和認真的。而假離婚,一個“假”字,道出了多少辛酸和無奈。為什麼假離婚的現象以前很少,現在越來越多?是社會轉型期的必然,還是人為因素之偶然?到底誰該反思,究竟誰該糾錯?

  假離婚的成本高昂,危害嚴重

  假離婚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它破壞了家庭關係,干擾了正常生活,原本和睦的家庭整體,在現實利益和婚姻維繫中不得不作出痛苦的離婚選擇,而這樣的選擇本來是完全可以不發生的,於是“離婚潮”剛過,“復婚潮”即來。更為可悲的是有的假離婚成了真分手,造成了無可挽回的損失;它褻瀆了婚姻制度,沾污了婚姻的內涵。婚姻是因雙方情感緣分而結合,而非利益而分聚,婚姻不是獲取利益的手段,但主要因外在壓力導致的假離婚則顛覆了我們對婚姻的正確理解。“為利益而離婚”,它把人們導向了一種錯誤的思維,這將導致整個社會價值觀念的紊亂;假離婚嚴重浪費了社會資源,現代社會是一個效率社會,人們在離婚與復婚的反反復復的惦量中,耗費了多少時間和精力,而這些時間和精力財力完全可以用來創造財富,健康身體,提高生活質量;假離婚也損害了國家利益,影響了政府形象,老百姓有理由對政府的公信力、幹部的執政能力和政策的科學性提出質疑。長此以往,政府的權威何在?群體性的作假和誠信失守,這不僅僅是作假者的悲哀,更是社會的不幸……由此看來,假離婚對於家庭關係、社會風氣、政府形象、法律威嚴、社會心態的危害都是很大的,我們將為此付出很高的時間成本、情感成本、心理成本、經濟成本、執政成本和社會穩定成本,必須引起重視,以此來反思和改進我們的工作。

  假離婚背後的深層原因

  如果説“為利益而離婚”是假離婚的表面原因,那麼其背後的深層原因是什麼呢?筆者認為,如果假離婚只是個別人的分散式的行為,我們可以另當別論。如果假離婚具有明顯的群體屬性,同質性很強,就要從政策上制度上體制上找原因,最嚴肅的婚姻一旦遭遇政策和制度上的漏洞,就難免生長出怪胎。如果我們在制定分房政策時考慮得週全一些,在制定低保政策時全面考慮到政策之間的關聯效應,在制定各項政策時認真實行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方針,如果我們在制定政策設計制度出臺規定時多幾個“如果”、“假設”,那麼中國式的假離婚就要減少很多很多。所有這些,都要求我們出政策的人真正樹立起為老百姓服務的精神,只要有了這種精神,幹部的執政能力、政府的公信力、政策的科學性等問題就可容忍而解,在面對婚姻和利益的時候,我們就能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來支撐起社會大眾應該堅守的底線,而不僅僅是靠老百姓的自律。 謝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