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電商立法須有強力機構擔綱統領

特約評論員魯寧

  3月9日上午,全國兩會為國家工商總局組織專場記者會,邀請張茅局長就“商事制度改革”的現狀及未來走向接受媒體提問。並就市場準入註冊制、反外資壟斷、水貨客事件、網購亂象、電子商務立法等社會高度關注的熱點、焦點、難點話題作了解疑釋惑式的回應。

  毫無疑問,就涉及面及利益相關性,工商總局及各級地方機構,如何整治網購亂像是社會焦慮的重中之中。何時能對電商戴上法制(治)的籠套,迫使電商依法經營是社會的最大期盼。

  去年下半年,一份以“淘寶正品率只有37%”為核心內容的“2014年下半年網絡交易定向監測結果”,引發了阿裏與工商總局的“攻防大戰”。最後,因事件已連累到在美上市的整個“中概股”板塊之名聲和市值,在不易為常人所察的“政治力”干預下,馬雲和張茅“各退一步”,“攻防大戰”勉強實現了“軟著落”。儘管網購族、市場、全社會皆對“攻方”和“防方”誰更佔理心知肚明,但輿論同樣不滿于工商部門整治網購亂象缺乏作為。就此,張茅局長本人及各級工商部門的主官,同樣心裏發虛,很難理直氣壯以正視聽。

  説工商部門對網購亂象完全不作為不符合事實,但説工商部門被動應付卻十分貼切。網購從新世紀初開始孕育,到2006年前後已成“異軍突起”狀,對應的網購亂象則已呈“野火蔓延”狀。可工商總局直到2010年才出臺《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由於“暫行辦法”接地氣不夠,又失之於“窄”和“軟”,非但難以遏制網購亂象蔓延,反招致亂象更加肆無忌憚。於是,2014年初,工商總局將“暫行辦法”升級為《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再次被動應對。

  新版“管理辦法”雖對監管條文作了“淬火”處理,但因先天不足加監管權有限,“窄”和“軟”的被動局面依然沒有大的改觀。舉個例子,不論網購亂象出格到何種程度,就具體的行政罰款,仍停留在每次最高3萬元封頂。而更讓工商總局無奈及網購族糾結的是,經“淬火”升級後的“管理辦法”,依然只是個部委級行政規章,連部委行政法規都夠不上。很顯然,甭説將“管理辦法”升格為“電商法”,就是將其升格為國務院層級的行政法規,單憑工商總局之努力,顯然力所不逮。

  恕筆者直言,有了“電商法”,短期內想遏制網購亂象都無可能。沒有“電商法”,遏制網購亂象肯定無從談起。有鋻於此,張茅局長昨日一句“我們現在正在積極推進電子商務立法”的話,既令不少媒體興奮亦讓不少網友産生遐想。其實,即使對“積極推進”作最樂觀之評估,恰恰意味著對電商立法目前八字還差一撇哩!

  “積極推進”説,並非張茅局長回應輿論“虛以委蛇”,實乃工商總局在部委中影響力與號召力皆十分有限。電商是個典型的跨行業新型業態,故而對期監管也具有極強的跨部門特性,除工商部門之外,工信、網監、稅務、衛生、質監、銀監、保監、證監、公安、法院都對其承擔不同監管職責。“九龍治水”帶來兩大顯性困惑:一是“九龍”中的多個部門腰板比工商部門硬;二是誰都可管,誰也又不承擔實質性責任。按傳統的監管分工,最後只剩工商部門被輿論推上了“風口浪尖”……如是這般,要從速對電商立法,那是何等的不易。

  還有一個隱蔽的“不易”更難為常人所察。那就是對照本次人大年會註定會表決通過的、經大修的新版《立法法》之相關法條,類似“電商法”因所涉利益關切面極大,須分步走完評估、聽證和草案徵求全民意見等多道立法程序,還涉及“九龍”監管權限的重新劃分與界定,若按部就班,沒三五年恐怕連頭緒都難以厘清。何況,大小電商平臺上的“店小二”們早已數量極其龐大,立法過程必遭致該群體的強烈“牽制”。而有關部門還不得不對諸如鼓勵創業創新、確保就業等因素有所“投鼠忌器”。

  如是,若國家真想抓緊頒行“電商法”,就必須要有強力機構來擔綱統領此項立法。鋻於去年2月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成立時,已將確保電子商務有序發展納入了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之範疇,這個可能的“強力機構”應該非中央網信領導小組莫屬。若由其在背後統一各方意志,全國人大才可排除各種干擾,有效開展該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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