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立法法》,讓權力不再任性

特約評論員楊飛

  3月9日15時,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新聞中心舉行記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闞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鄭淑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袁傑、刑法室主任王愛立、國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與立法工作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提問。

  依法治國,立法當先行。立法工作關係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佈局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十八屆四中全會確立依法治國方略後,怎樣規範立法也確實已經成為了非常基礎的工作。從這個角度來説,作為管法的法,《立法法》具有定框架定軌道的意義,也只有高質量的立法法才可能産生高質量的立法。

  事實上,《立法法》施行十五年以來,各項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依法治國步伐穩步推進,這也是毋庸置疑的事實。只是事物都具有兩面性,《立法法》實施以來固然成績多多,但問題也著實不少。一個突出例子就是,當前一定程度上還存在著法律“打架”現象,一些地方和部門甚至超越職權搞“山頭主義”。這些問題損害國家法制尊嚴,也已經實實在在地説明:修改立法法勢在必行。

  進言之,世易時移,變法宜矣。法律不是一成不變的,也必須隨著社會發展不斷完善。換句話説,就是時代在前進,法律也要與時俱進才能符合人民願望社會要求,才能跟得上時代發展節奏。《立法法》已經實施了15年,中國的法制環境、社會環境和經濟形勢等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在法律構架及細節規定等方面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空缺”,而今予以修改完全稱得上恰當其時。

  再回過頭來看實施了15年之久的《立法法》,其雖然保證在法律制定過程中公眾也有一些參與的權利和渠道,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反映民意不夠”等問題也越來越突出。習近平總書記就曾説過,要學會“凡事多商量”。此次人大常委會修改《立法法》,就讓公眾有了更多的參與方式和渠道,無形中有助於破除立法部門主義,將使立法更能反映民意,堪稱民主立法的最直接體現。

  最為重要的是,“大道至簡,有權不可任性”。也唯有用法律約束權力,才能讓權力不再任性。作為國家的一項重要權力,立法權同樣需要法律規範與約束。這次修改《立法法》,就將使立法程序更加規範,內容更加科學,也完全能夠約束地方和部門的權力任性。諸如車牌限購、房産限購等,不再單由政府説了算,而務必經過地方性的人大立法,避免了動輒以法律之名行權力之私。

  習近平曾明確指出,整個改革過程都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而今在全面深化改革關鍵之年,在經濟發展步入新常態之際,要想用法治引領改革,其前提就需有高質量的立法。此次全國人大首次在代表大會層面審議法律草案,也是《立法法》實施15年來的首次修改,既保證了將權力置於法律之下,也標誌著中國立法改革大幕就此拉開。

  更何況《立法法》還是全面實施依法治國戰略方針的前提與基礎,在2015這一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開局一年,其修改對於完善立法體制、提高立法質量、“將權力裝進籠子裏”都具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此次全國人大率先對“管法的法”動刀,其雖然規範的是立法,但涉及的卻是所有公民的權益,相關部門依法治國的決心之大足可見一斑,也在無形中有效推動了依法治國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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