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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楓逸:拿什麼撼動“全額罰息”

發佈時間:2012年11月01日 17: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工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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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8日,央視報道稱,在用戶使用信用卡過程中因未按時還款,常被收取高額利息和滯納金。專家認為,各家銀行信用卡罰息制定得相對偏高,全額罰息規定不盡合理。

  通常,銀行透支利息的計算方法有兩種,一種為全額計息,一種為按未償還部分計息。目前,除中國工商銀行採用按未償還部分計息外,包括民生、中信等國內其他多數銀行均採用全額計息。

  舉個例子,持卡人刷卡消費10000元,就算還了9999元,差1元未還,也要按10000元計息。在這種情況下,僅35天時間,全額計息與按未償還部分計息就能相差6800倍。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對於持卡人延遲還款的違背信用行為,銀行給予適當的風險補償和不信任懲罰也是情有可原,但“還款差一元卻按萬元罰”的全額罰息,卻嚴重背離了基本法理。根據消費者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消費者只有義務就自己遲延還本付息的部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對於已還款部分來説,消費者已經履行了信用義務,不存在違約責任,也沒有給銀行造成損失,因此銀行沒有理由將罰息對象擴大到整個消費額度。

  近年來,信用卡全額罰息引起的糾紛時見報端,質疑聲此起彼伏,每每銀行方面總是拿“全額罰息屬於國際慣例”作為擋箭牌。然而,什麼樣的國際慣例能大過法理?再者,工行取消信用卡全額罰息也足以説明,所謂的國際慣例並非鐵板一塊。説到底,國內絕大多數銀行堅持全額罰息,無非是“利益最大化、責任最小化”的趨利避害思維作祟。在信用體系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借此將商業風險更多地轉嫁到消費者頭上,同時也為自己開闢一條牟利新路。

  在目前國內商業銀行壟斷性強、競爭不足,而消費者又處於弱勢地位的情況下,僅靠個別銀行的“鲇魚效應”、媒體的連番炮轟和公眾的“用腳投票”,註定無法從根本上撼動全額罰息。工行取消全額罰息3年多來無人跟進,就是尷尬的寫照。因此,必須追溯法律源頭,從法律入手遏制銀行的逐利驅動。

  比如,現行《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在規定信用卡透支利息標準的同時,並沒有説明計息的本金是透支的全額還是未償還的餘額。恰恰是這一漏洞給了銀行過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再如,國外銀行對於信用卡違約金的計收大都有次數或數額限制,我國《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只規定了按月收取5%的最低限,卻未設最高限,從而導致“滯納金超過本金”的現象屢屢出現。這些問題都應予以糾正。

  當然,除了相關法規規章的修訂完善,還應強化金融消費者的話語權。目前,商業銀行收費項目多達3000余種,但無論是政府指導價還是市場調節價,公眾只有被動接受的份兒,這顯然不合理。商業銀行是銀行服務的提供者,金融消費者是銀行服務的接受者,二者作為契約雙方,地位和權利理應平等。就算不能每項收費都舉行價格聽證,但事關重大權益和款項的收費,必須聽證。賦予消費者足夠的議價權,抑制銀行的定價權,推動雙方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則制定契約,才能從根本上消除不合理條款的生存土壤。

熱詞:

  • 罰息
  • 全額
  • 鲇魚效應
  • 還款
  • 金融消費者
  • 違約責任
  •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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