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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子慶:見義勇為制度不能乏力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24日 07: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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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發生在上海的見義勇為故事,昨晚登上了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欄目。在這個感動了網友和上海、安徽兩地的故事中,21歲的打工仔周傳金見義勇為,抓小偷被刺傷,上海各界代表和市民紛紛到醫院慰問;同時,失主徐佳履行受助後的道義責任,墊付1萬元醫藥費並堅決不要周傳金還錢(10月23日《東方早報》)。

  見義勇為歷來是中華民族所提倡的高尚道德品質。一名“90後”打工仔,在上海地鐵站為抓小偷身中數刀,彰顯了正義力量所在。當然,在周傳金英勇事跡的背後,我們不得不面對“見義不為”越來越多的尷尬現實。究其原因,主要是社會缺乏對見義勇為者的激勵機制和呵護機制。以周傳金為例,他為了抓小偷,一共傷了8根筋,深度達到骨面,重傷對於一個“打工仔”來説,不僅是醫藥費讓人發愁,對今後生活的影響也無法忽視。如此見義勇為的成本,足以令更多人在“義”之前黯然退場。正因如此,如何讓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淚,早已成為一個深重的社會命題。

  在周傳金事跡發生後,上海市法學會負責人稱,上海正在醞釀起草見義勇為人員保護和獎勵的相關條例,相信隨著法律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周傳金”會越來越多,而“做好事”的後顧之憂也會越來越少。應當説,這是一個令人振奮的消息。畢竟,當下城市化進程提速、流動人口持續激增,熟人社會正在向陌生人社會轉變。隨著社會轉型的深化,只有法制才是保障見義勇為美德繼續傳承的最有力後盾。

  一般來説,激勵和呵護見義勇為者的制度至少應包含幾個方面:其一是物質方面。主要體現在,一是明確職能部門給予見義勇為者的獎勵條件和獎勵標準,其中包括給予因公而見義勇為者的國家賠償以及將見義勇為行為納入工傷保險範疇等;二是通過鼓勵地方設立見義勇為基金,給予見義勇為者在治療、療養等方面經濟幫助。基金的來源鼓勵民間捐贈,必要時公共財政給予托底;三是對利益人進行制度約束。

  現實中,被救助的對象讓見義勇為者寒心的事例並不少見,被救後偷偷離開甚至不承認被救等冷漠現象常現報端。設立利益追究機制,意在讓有經濟能力的利益人“報答”見義勇為者,以體現社會互助。事實上,這一點,可以從法制範疇的無因管理入手。民法通則第93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事實上已經為被救者參與激勵和呵護見義勇為者提供了法制基礎。

  其二是精神方面。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鄭功成所言,保障見義勇為者不僅需要制度保障,還需要人文關懷。即在強調立法保障見義勇為者的同時,還要重視精神褒獎,例如授予榮譽稱號,大力弘揚、宣傳見義勇為者的英勇事跡等。當社會對見義勇為行為的精神褒獎與見義勇為者的高尚品德相互呼應共鳴,必然更加有利於改造當前見利忘義的社會氛圍,使見義勇為成為時尚。

  其三是權利方面。現行的地方法規中,保障的對象多為見義勇為者本人,偶有提及“犧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見義勇為人員”的家人,以及“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住房、入學、入伍、土地承包等優先權”。

  總之,除了見義勇為本人,立法、司法、政府職能部門、社會民間組織以及見義勇為中的利益所得者等各方都該是見義勇為美德發揚光大的締造者。需要指出的是,見義勇為涉及的問題既然是全國性的,而非一省一市獨有,理當由全國統一立法。然後在此基礎上,各地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但其獎勵、救助標準應不低於全國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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