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復興評論 >

熊鬥寅:參加比取勝更重要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21日 09: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體育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更多 今日話題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我自1988年8月在《體育報》和《新體育》 發表有關參加與取勝的文章以來,我已記不清以這個題目寫過多少次解讀和論述。在倫敦奧運會的競賽如火如荼地進行時,我和大家一樣,每天除收看部分比賽而外,最關心的就是獎牌榜。我明明知道,獎牌榜並不是國際奧委會規定的奧運會程序,它是媒體的炒作,但對世人有極大的吸引力 。

  不少網友最近發表許多關於金牌的議論,對某些領導認為“少拿金牌老百姓不答應”提出質疑。我想我們如果不從奧林匹克運動的宗旨和精神來談這個問題,可能談不清楚,也沒有説服力。首先我想從奧林匹克運動創始人顧拜旦所推崇的名言談起。1908年7月24日,第四屆倫敦奧運會期間,顧拜旦在參加英國政府的宴會上發表了重要演講,他説:“可以認為,儘管我們所處的時代,物質文明——我們通常稱之為機械文明,使一切事物美好起來,但有些威脅奧林匹克理想的弊端卻令人不安。因此如果我們著手進行一次改革運動來反對這種冒險,我深信會得到這個國家輿論的支持——這些輿論會來自為自身健康、為教育價值、為完善人類的一切愛好體育的人們,也許是最有力的因素之一。不久前,在美國聖保羅組織的一次授獎大會上,賓夕法尼亞州大主教用中肯的話語提醒大家注意:”對奧運會來説,取勝沒有參加更為重要。“為了不要曲解原意,我查到當時顧拜旦是用英文發表的演講。最後一段原文如下: The important thing in these Olympiads is less to win than to take part.我認為,他的意思非常清楚,原文不是説這個重要,那個不重要,按語法是用的比較級less than。所以過去長期以來,我們體育理論界引用的是從前蘇聯讀物上翻譯過來的,説是“重要的是參加,而不是取勝”,這顯然與原文不符,也許是翻譯的錯誤。

  競技體育的概念就是“以取勝目的的體育活動”。所以現在流行的説法“重在參與”也不全面。事實上應該説“參加重要,取勝也重要,但二者相比較,參加比取勝更重要”。為了順口,我就這樣譯了。這已經得到體育部門和理論界的認可。弄清楚這個道理,我們就應該從奧林匹克運動的宗旨和精神來看待勝負和獎牌。

  《奧林匹克憲章》指出:“奧林匹克運動的象徵是五個連環。奧林匹克運動的活動是普遍的、經常的,其最高層次的活動是使世界上的運動員在奧林匹克運動會這一盛大節日上歡聚一堂.”我認為,這裡“歡聚一堂”就包含“參加比取勝更重要”的含義。國際奧委會主席羅格在倫敦奧運會開幕式上致辭時也説:“我祝賀每一位來參加運動會的運動員。品德遠比獎牌重要,記住你是大家的榜樣,如果你做到了,你就激勵了一代人。”

  大家可以設想,開幕式上出現的204個國家和地區的1萬多名運動員,從他們的陽光的笑臉中可以看出,他們參加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獲獎,因為對極大部分參加者來説,獎牌與他們無緣,那麼他們參加的目的是什麼呢?這就體現了奧林匹克運動的宗旨。《憲章》基本原則第6條所規定:“奧林匹克運動的宗旨是,通過開展沒有任何形式的歧視並按照以友誼、團結和公平競賽互相理解的奧林匹克精神的體育活動教育青年,從而為建立一個和平而美好的世界作出貢獻。”我們不難看出,參加奧運會不是目的,是一種手段,目的要實現奧林匹克理想,也就是建立一個和平的更美好的世界。所以我們千萬不要糾纏在獎牌上,而忽略了奧林匹克運動的偉大理想。

  顧拜旦説過,古代運動員是對神作貢獻,今天運動員是向國旗作貢獻,這就意味著向祖國作貢獻。在所有國際活動中,大概只有運動會上獲獎者升國旗、奏國歌,這説明運動員是代表一個國家的尊嚴,所以運動員的獲獎也是對國家的貢獻,應該得到尊敬和愛戴。

  我們要感謝運動員為國家取得的榮譽,但也不要過多迷戀獎牌,也並非是獎牌獲得越多越好,因為競技體育是向生理極限的挑戰,也是向科學技術的挑戰,這需要大家齊心協力,眾志成城,而不要狹隘地只追求獎牌而忽略了人類的共同事業。這個偉大的創舉,絕非依靠一兩個國家的優秀運動員能達到的。所以我們看待金牌要有這樣的胸懷,而不是唯我獨尊。具體來説,歷史上奧運會的下一屆獎牌往往要下滑,這是正常的規律,除非出現奇跡。我們一方面要努力爭取更多的獎牌,同時也要有思想準備。

  最後,我想用顧拜旦在上述1908年倫敦奧運會期間的宴會上借題發揮的一句名言來結束我的時評;“對人生而言,重要的絕非凱旋,而是戰鬥!”

  

熱詞:

  • 1908年倫敦奧運會
  • 顧拜旦
  • 歡聚一堂
  • 憲章
  • 新體育
  • 奧林匹克憲章
  • 金牌
  • New Docu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