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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中小學生怎樣才能減負?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30日 09: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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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點觀察

  每當教育部門要求學校減負,最高興的就是社會培訓機構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教育專項監督調研組在歷時兩個多月調研後提出,上海義務教育階段的擇校、擇班問題仍突出,學生接受優質教育的機會不夠公平。對於學生課業負擔仍較重的問題,調研組建議,相關部門深化課程改革,降低過高的課程標準、學校則嚴格控製作業量和考試難度,同時抓緊研究和優化義務教育質量檢測評價指標體系,規範社會力量辦學,加強監督,防止其成為學生課業負擔重的推手、成為素質教育的阻礙。(7月27日《東方早報》)

  由人大組成專項監督調研組對教育發展情況進行調研並提出建議,這是積極履行人大質詢、監督的責任,值得肯定。但調研組為減輕學生課業負擔所開出的藥方,能不能起到切實的減負作用呢?

  其實,近年來各地在減輕學生課業負擔時,所採取的辦法,就是進行課程改革,減輕課程難度和考試難度,表面上看,這些做法,是可以減輕學生的負擔的——學生不用學得太難,也不用考得太難。今年浙江省高考一本錄取批次控制線公佈之後,針對一本線文科比去年上揚35分,理科比去年上揚43分,浙江教育部門就曾稱,這是減輕學生負擔的體現。

  然而,這真減輕的學生的負擔了嗎?眾所週知,高考並不是按照絕對的分數進行錄取,不是今年的分數比去年高三四十分,就可以進比去年更好的學校,而是按照考生的名次先後進行錄取,考試分數高了,但名次沒提高,在高考志願填報中,仍舊不可能報考往年錄取分數貌似低但錄取名次卻較高的院校,因為考生只能按照名次定位學校。在這種情況下,高考分數起伏變化大,反而不利於考生填報志願定位。

  過去10多年來,我國各地政府教育部門,都試圖通過高考科目的調整、課程難度的調整以及考試難度的調整來減輕學生負擔,但事與願違,學生的負擔反而越來越重。問題的根源是,我國高考的錄取制度沒有變化,仍舊堅持按照學生的高考分數高低結合志願進行錄取。在這種錄取制度下,哪怕高考科目只考一門,學生的負擔也會十分沉重,而且考試焦慮會加劇,所有考生都必須追求考100分,擔心一有閃失,就可能影響終身。在一次論壇上,有專家建議小學、初中實行5分制評分,讓學生從分數中解放出來,建議的初衷當然很好,可是,在中高考錄取制度的影響下,這一5分制評分,完全可演變為給學生的評分精確到小數點後三四位,最終還是要把學生排出高低來。

  政府教育部門卻不願意去直面這一根源,而是把問題推給社會培訓機構和家長,認為是社會培訓機構的不規範、逐利,助推了應試教育風氣,再就是家長的盲目、不理性、面子思想,加重了學生的負擔。如果學校課程難度降低,社會培訓機構也不開班,那麼,學生的負擔不就減輕了麼?如果家長都不送孩子去培訓班,孩子的生活不就快樂起來了麼?可問題是,當高考作為選拔人才的工具,影響到一個人未來的社會地位和職業發展時,有多少家長可以對這一升學制度不聞不理?當高考要按單一的分數標準來選拔人才時,有多少學生家長會接受讓孩子自由生長?不顧高考制度對學生成才觀念、家長教育觀念的影響,卻以為只要課程難度降低、社會機構和家長配合,就營造出素質教育的環境,顯然只是幻想。其結果是,學校內部的負擔可能減輕了,學生的課外負擔卻大大增加,家長也不得不為孩子送孩子上培訓班花費更多的費用。所以,每當教育部門要求學校減負,最高興的就是社會培訓機構了,前去報名的家長更加踴躍。

  對於社會培訓機構的治理,一些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違規、越權的。作為社會機構,教育培訓機構只要合法經營,沒有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政府部門就不得違規干涉。那種以推進素質教育為名,查處社會培訓機構舉辦的合法的培訓班的行為,其實是轉移視線,混淆責任。治理結果也可想而知。要推進素質教育,減輕學生的負擔,政府部門應在該作為處作為。具體而言,包括兩方面。

  一是切實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縮小義務教育額階段學校的辦學質量、辦學條件差距。這需要地方政府增加對教育的投入,並轉變義務教育資源配置模式。如果義務教育大致均衡,“擇校熱”消除,我國各地存在的“幼升小”“小升初”問題就將得到根本治理,家長也就不必為應對“幼升小”“小升初”測試,讓孩子早學、多學,上特長班、培訓班。

  二是推進中高考制度改革,落實學校的自主招生,建立多元評價體系。我國中高考制度的核心問題是“教招考”一體化,考試成為中小學教育的指揮棒,以及高等教育選拔人才的唯一通道。推進中高考制度改革,考試由又社會機構舉辦,為基礎教育教育和大學招生提供評價服務。只有在這樣的教育、招生、考試體系中,中學的課程改革才會起到作用。

  概而言之,減輕學生負擔,一要政府履行責任,多投入;二要政府部門放權,放棄資源配置權(交給社區教育委員會決策),以及放棄高考組織權、評價權、招生投檔權。這顯然是相關部門難以自覺做到的,因此,這必須由人大機構督促執行。這才是人大質詢、監督的重點。

熱詞:

  • 考生填報志願
  • 自主招生
  • 課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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