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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桂玲代表:明晰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關係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24日 17: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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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

  中國人大網訊6月23日上午,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分組會上,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孫桂玲建議,從法律上進一步明晰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關係。

  孫桂玲説,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的關係問題,是解決這部法律修改的意義和未來發揮作用的一個關鍵問題。

  他説,村就是一個實體,它是一個集經濟、管理、文化和政治多種功能合一的綜合性組織,設立村的背景和條件,主要還是基於村民在歷史的長河中或者在過去的生活中對村的集體土地財産的共同使用權,也就是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及其由此形成的共同生活、居住、管理和文化條件,是由於這樣兩方面的條件形成的。所以我國法律尤其是憲法,在土地所有制中,我們規定了兩種土地所有制,一種是國家土地所有制,一個是集體土地所有制,集體土地所有制的財産制度的真正承擔者就是農民,也就是村民。因此,我們在過去社會生活中普遍建立起來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它實際上已經發揮了這個實體的經濟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作用。

  他認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就相當於村集體土地財産的共有人代表,是法人組織。建立了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也就是説給法人起了名,它就相當於現代企業制度的投資人,修改這部法律的同時,應該對集體經濟組織的相關法律進行協調。現在改的村委會組織法,是村民會議,包括村民代表會議,村是由村民會議來行使權力的,村民會議相當於權力機構,村委會就是執行的機構。因此,村委會行使的功能應該有五大功能,生産、建設、管理、服務和教育,也就是説村委會行使的功能涵蓋了集體經濟組織行使的功能,它不應該是兩層皮,如果是兩層皮,將在農村引起新的、更加複雜的矛盾,所以,應當從法律上進一步明晰、確認財産所有權關係和所有權代表人與村民委員會之間的關係,這樣法律的修改才會收到更好的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