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人民調解員強迫調解可罷免或解聘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23日 12: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專題: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

  檢察日報北京6月22日電(記者宋識徑)今天上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草案)》(下稱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初次審議。草案規定了人民調解員的行為規範,明確人民調解員有強迫調解等情形的,可以罷免和解聘。

  據司法部部長吳愛英介紹,2009年,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民間糾紛767萬件,調解成功率達96.7%,經人民調解又訴至法院的糾紛僅佔調解糾紛總數的1%,被法院裁定維持調解協議的比例高達90.6%,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等共同構成了“大調解”體系,被國際社會譽為化解社會矛盾“東方經驗”。

  為保證人民調解制度有效運行,此次對人民調解專門立法,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整體素質成為了一項重要內容。據吳愛英介紹,草案規定了人民調解員範圍和條件,規定人民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善於聯絡群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在此基礎上,草案還規定了人民調解員的行為規範,規定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有強迫調解的、偏袒一方當事人的、侮辱當事人的、收取財物或者取得其他利益,以及洩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

  記者還注意到,草案明確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法律性質,並擬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動員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