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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將立法完善人民調解制度構築維穩“第一道防線”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23日 12: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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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

  新華網北京6月22日電(記者周英峰、崔清新、吳晶)為適應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需要,人民調解法草案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一立法將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法律制度,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作用。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司法部部長吳愛英介紹説,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共同構成我國的“大調解”體系。

  1954年3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了《人民調解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以法規的形式第一次在全國範圍內確立和統一了人民調解制度。1989年,國務院公佈施行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進一步促進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

  據統計,目前全國共有人民調解組織80多萬個,人民調解員490多萬人,形成了覆蓋廣大城鄉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2009年,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民間糾紛767萬件,調解成功率達97.2%。經人民調解又訴至法院的糾紛僅佔調解糾紛總數的0.7%,被法院裁定維持調解協議的比例高達86.9%。

  面對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各種矛盾凸顯疊加的局面,中央提出了“調解優先”的化解矛盾糾紛新思路,人民調解工作面臨新的發展機遇和挑戰。

  當前,人民調解的範圍,正逐漸從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關係、小額債務、輕微侵權等常見、多發的矛盾糾紛,向土地承包、拆遷安置、環境保護、醫患糾紛等社會熱點、難點糾紛擴展,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仲裁訴訟等糾紛解決方式的結合也越來越緊密。

  “人民調解法律制度在組織規範、程序規範和協議效力等方面,都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完善。”吳愛英解釋説。

  據介紹,人民調解法草案根據新時期矛盾糾紛的特點和人民調解工作的需要,堅持人民調解的民間性、自治性,對人民調解的組織、人員、程序、效力等做出了具體制度安排。

  草案完善了人民調解的組織形式。草案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村民會議、居民會議推選産生;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推選産生。

  作為“和事佬”,人民調解員的素質和行為至關重要,也是各方面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

  草案對此規定,人民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善於聯絡群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

  對人民調解員的行為規範,草案也作出了明確規定: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有強迫調解的、偏袒一方當事人的、侮辱當事人的、收取財物或者取得其他利益的以及洩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

  吳愛英介紹説,草案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經驗、措施總結提煉上升為法律制度,用於指導、規範人民調解工作實踐。

  草案規定了人民調解的申請程序:當事人自願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民間糾紛的,應當共同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一方當事人申請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在徵得他方當事人同意後進行調解。當事人沒有申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但是,各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草案第十八條規定,人民調解員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在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後,可以邀請當事人的親屬、鄰里、同事參與調解。

  對此,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在此前的審議中指出,這條規定體現了人民調解的開放性,但實際生活中當事人親屬、鄰里、同事並非都是被動參與調解,主動調解更有利於糾紛的及時解決。建議為更多群眾參與調解工作提供支持。

  為確保人民調解工作正常開展,調動廣大人民調解員積極性,草案特別落實了國家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支持保障責任。

  草案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草案還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

  業內人士指出,可以預見,人民調解法的制定必將有力地推進人民調解工作,必將有利於及時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