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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者應承擔什麼責任也要明確規定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23日 12: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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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

  檢察日報北京6月22日電(記者謝文英)“修正後的行政監察法草案,對舉報人的保護更加嚴格了,這非常好。但是,對惡意舉報、造謠誹謗者,也要規定相應的罰責。”今天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時,方新等委員建議,草案應增加對惡意舉報人的法律責任規定。

  “現實中,因為私仇、恩怨,就以舉報的形式進行報復的情況並不少見。”范徐麗泰委員説,誣告者應承擔什麼責任也要明確規定。

  在方新委員看來,如果只強調對舉報人權利的保護,而忽視對惡意舉報甚至是造謠誹謗者法律責任的追究,就會助長誣告之風。方新委員建議,舉報人有舉報的權利,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與義務。對此,草案內應有所説明。

  “草案增加了‘依法調查處理’的規定,其實已經作出了回應。”劉錫榮委員説,草案規定,“監察機關應當受理舉報,依法調查處理。”其含義,不僅要求在接受舉報後,要依法查清事實,還要依法進行處理,其實就包含了對誣告者追究責任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