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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就地進行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23日 10: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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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

  法制日報北京6月22日訊 記者陳麗平 今天提請審議的人民調解法草案,規範了人民調解程序。

  草案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經驗、措施總結提煉上升為法律制度,用以指導、規範人民調解工作實踐:

  一是規定了人民調解的申請程序。草案規定:當事人自願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民間糾紛的,應當共同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一方當事人申請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在徵得他方當事人同意後進行調解。當事人沒有申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但是各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二是規定了調解員的選擇和調解的方法步驟。草案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安排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自主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人民調解員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在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後,可以邀請當事人的親屬、鄰里、同事參與調解,也可以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經驗的人員參與調解。人民調解員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堅持原則,明法析理,明辨是非,主持公道。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及時、就地進行。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調解規則;請當事人陳述糾紛事實;向當事人宣講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在當事人認可事實、分清責任、互諒互讓、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對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

  三是規定了當事人在調解中的權利義務。草案規定: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共同接受或者共同選擇人民調解員;接受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自主表達意願、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如實陳述糾紛事實,不得提供虛假情況;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不得阻撓、限制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