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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23日 10: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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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

  法制日報北京6月22日訊 記者陳麗平今天提請審議的人民調解法草案,確立了人民調解與其他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銜接機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確立了對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

  為貫徹調解優先原則,草案規定了人民調解與司法糾紛解決機制的銜接制度。草案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動員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書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是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內容部分或者全部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簽訂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確認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書,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他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